「飲醉酒都可以係罪?海洋公園唔准講粗口?沙灘唔准唱歌?」香港法庭每年大約處理 30 萬宗刑事案,但現行法例下仍有些罪行因時移世易,多年來鮮有檢控,很少在新聞出現。
今期《法律 101》揀選 5 條較為「奇特」的罪行與大家分享,當中你聽過幾多?
「飲醉酒都可以係罪?海洋公園唔准講粗口?沙灘唔准唱歌?」香港法庭每年大約處理 30 萬宗刑事案,但現行法例下仍有些罪行因時移世易,多年來鮮有檢控,很少在新聞出現。
今期《法律 101》揀選 5 條較為「奇特」的罪行與大家分享,當中你聽過幾多?
法庭報道中,不時看見有人被控「煽惑」他人犯罪。較受公眾關注的,有「佔中九子」被控「煽惑他人公眾妨擾」、2021 年六四集會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
但究竟法律上怎樣才算「煽惑」?為甚麼有這項罪行?刑罰為何?
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的判詞曾說道:「各級法院法官都不是『活在象牙塔內』……本席認為在法理上,裁判官完全有權就當時社會上持續有發生警民衝突;暴力示威者會用什麼裝備對抗警方的催淚煙;及暴徒們會使用什麼器具破壞公物等等,採取 『司法認知』。」
「司法認知」這個概念,尤其是應用於涉及公眾活動的案件時,近年引起不少關注。究竟甚麽時候,法庭可以引用「司法認知」?原來法律有幾種情況,法庭可以在毋須證據的情況下,接納一些事宜為案中事實,是哪幾種情況呢?
「立場新聞案」本周開審。《立場》所屬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署理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是香港數十年來首宗傳媒被控煽動案的審訊。
《法庭線》最近一篇特稿〈羊村繪本案判詞解讀〉,與大家探討了「煽動罪」的控罪元素。那麼「串謀」呢?究竟法律上怎樣才構成「串謀」?控方需要證明甚麼?
「賢學思政」國安案中, 4 人承認「串謀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10 月 22 日被判囚 30 至 36 月及教導所。被告之一王逸戰求情時,被控方質疑他在網上發表的公開信,顯示他並無悔意。法官一度要求辯方考慮召開「紐頓聆訊」處理。
雖然最後在該案中並未召開「紐頓聆訊」,但這個較少聽聞的程序,究竟從何得名?甚麼情況適用?
「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嘅嘢,可能用嚟做證供」警誡詞的內容人所共知,但警誡在法律上有何重要性呢?
此外,法庭報道不時提及「辯方爭議被告的招認是否可呈堂」、「辯方指警員從未警誡被告」等,法庭經常以「案中案」方式處理這類爭議。「案中案」又是甚麼?程序上如何運作?
大家還記得數月前,荷里活男星尊尼特普(Johnny Depp)在美國法院控告前妻安柏赫德 (Amber Heard) 誹謗的案件嗎?證人作供時雙方多次以「傳聞證據」(hearsay)為由提出反對。其中一次更是 Depp 打斷自己,笑稱「That’s hearsay I guess … I am learning」,為人津津樂道。
其實香港的法律也有「傳聞證據」的概念。究竟何謂「傳聞證據」?為甚麼在刑事審訊中不可呈堂?
閱讀法庭報道時,不時看見年輕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這三間中心其實有何分別?是否只適用於年輕被告?性質與監禁又有何不同?法庭就年輕被告判刑時,有甚麼考慮因素?
早前一宗涉及 2019 年理工大學暴動案,一名區域法院法官判刑前,形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要求法庭優先考慮判處 16 至 20 歲被告監禁以外的刑罰,是「掣肘」判監的權力,並敦促政府修訂「例外罪行」列表,以「擴闊」法庭判刑的酌情權,究竟所謂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