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歲男警員於 2022 年涉造假口供,再於 2023 年涉向上級訛稱投訴人不再追究,引致 9 宗案件被終止調查。警員被起訴「偽造」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2 罪,案件周二(23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擬不認罪,控方預料會傳召 10 名市民證人、13 名警員,另不會依賴任何警誡口供。法官彭中屏將案件排期至 2025 年 8 月 5 日作審前覆核,9 月 1 日至 19 日進行 15 天中文審訊,被告續准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2 歲男警員於 2022 年涉造假口供,再於 2023 年涉向上級訛稱投訴人不再追究,引致 9 宗案件被終止調查。警員被起訴「偽造」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2 罪,案件周二(23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擬不認罪,控方預料會傳召 10 名市民證人、13 名警員,另不會依賴任何警誡口供。法官彭中屏將案件排期至 2025 年 8 月 5 日作審前覆核,9 月 1 日至 19 日進行 15 天中文審訊,被告續准保釋。
50 歲男警被指於 2019 年調查一宗店舖盜竊案時,訛稱證人拒絕落口供,導致警方須終止調查案件,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曾宗堯周五(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被告即時監禁 6 個月,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控罪非常嚴重,被告身為公職人員違反政府及市民的信任。其嚴重性在於影響刑事案及潛在的司法程序,市民對警隊信任大受打擊,打擊警隊威信。而被告不單向上司報告錯誤資訊,更冒認證人向上司發電郵。裁判官認為,即使被告的行為只涉一宗刑事案件,他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計劃犯案,背景報告亦不見被告有悔意。
一名男警被指於 2019 年調查一宗店舖盜竊案時,訛稱證人拒絕落口供,導致警方需終止調查案件,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曾宗堯周五(30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定他罪成,還押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裁判官批評,被告冒充證人發電郵予其上司,其嚴重性不言而喻。裁判官斥責被告在調查報告中「弄虛作假」,沒有履行職責。被告崗位肩負打擊罪案,市民及警隊期望調查人員至少妥善誠實地執行職務,被告的失當行為嚴重。官認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不務實,另拒絕被告保釋候判。
一名 24 歲男警於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9 月期間,處理 7 宗案件時,涉嫌偽造證人供詞,及訛稱襲擊及盜竊案的受害人不再追究案件。他被控 7 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案件周四(10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把案件押後至 12 月 8 日再訊,以待控方準備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期間被告獲准保釋。據悉,被告已被停職。
一名男警被指於 2019 年調查一宗店舖盜竊案時,訛稱證人拒絕落口供,導致警方需終止調查案件,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他早前否認控罪,案件周五(4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 控方指,被告因想逃避案件進一步的調查工作,因此訛稱曾與證人通話,指對方不協助調查,並冒充證人發電郵予其上司,投訴因被告不斷找她而感到受騷擾。 男警出庭作供時否認,並指自己被捕時,有警員檢查其電腦,找不到他與該發件電郵地址相關的證據。案件押後至 11 月 30 日作結案陳詞。
一名男警被指於 2019 年調查一宗店舖盜竊案時,訛稱證人拒絕落口供,導致警方需終止調查案件,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他早前否認控罪,案件周四(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審訊。 被告的上司作供時稱,被告多番建議終止調查案件,當中有指一名涉案車主拒絕協助調查,又表示該車主就此投訴警方,並在書面紀錄中,附上車主向自己投訴的電郵副本。其上司則由此懷疑被告,為何得知車主已向自己發投訴電郵,認為書面紀錄「出現好大問題」,有理由相信被告「自編自導」。 裁判官曾宗堯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周五(4 日)續審,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49 歲警員在 2018 至 2019 年處理店舖盜竊案及欺詐案時,涉嫌聲稱事主拒錄口供,偽造調查結果,致案件無法追查。
他被控兩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現已被停職。案件原訂周二( 6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惟其中一名控方證人,警長梅振強的兒子染疫,故他未能如期出庭作供,須擇日再審。
此外,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中一項控罪,換言之不會就此罪向被告舉證,未有解釋原因。暫委裁判官曾宗堯即席宣布撤銷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