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周二(9 日)發生嚴重交通意外,一名孕婦疑遭貨車撞倒昏迷,延至周四(11 日)不治。涉事 59 歲司機被起訴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周五(12 日)首次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待索取事主的醫療及化驗報告,並分析現場閉路電視片段。辯方申請保釋,控方提出反對,署理主任裁判官劉綺雲拒絕被告保釋,案件押後至 4 月 12 日再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觀塘周二(9 日)發生嚴重交通意外,一名孕婦疑遭貨車撞倒昏迷,延至周四(11 日)不治。涉事 59 歲司機被起訴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周五(12 日)首次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待索取事主的醫療及化驗報告,並分析現場閉路電視片段。辯方申請保釋,控方提出反對,署理主任裁判官劉綺雲拒絕被告保釋,案件押後至 4 月 12 日再訊。
客家人組織「香港崇正總會」被指在一名懷孕員工分娩前將其解僱,被控一項《僱傭條例》下的「接獲懷孕通知後終止僱傭合約」罪,周五( 2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裁判官陳志輝同意辯方所指,孕婦事主曾嚴重失職,包括作為會計員嚴重疏忽職責、沒有簽署考勤簿、曾曠工數天等,因此有合理理由辭退她。 辯方不爭議事主在分娩前被解僱,但依賴《僱傭條例》第 9 條作為抗辯。 第 9 條列明,如果僱員故意不服從合法、合理的命令,或慣常疏忽職責等,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而將其解僱。 辯方:事主慣常失職 辯方依賴 4 點失職之處,指懷孕事主在被解僱前,故意不履行僱傭合約,因此有權根據第 9 條解僱她: 曾欠簽考勤簿,而公司不容許補簽; 沒有跟從公司指定程序請假; 曾曠工 5.5 日;及 慣常疏忽她作為會計員的職責,例如處理報銷時沒有核對單據、沒有保留律師費單據文件、處理物業管理文件時嚴重出錯等。 官認同屬嚴重失職 有基礎解僱 控方反駁,指辯方的指稱並不構成嚴重失職,但裁判官認同辯方所指,觀乎上述 4 點的累積效應,足以構成嚴重失職及行為不當。因此,被告有基礎無須給予通知而解僱事主。裁判官又指,雖然被告不是「大公司」,但仍有既定程序需要員工遵守,員工不應鬆散對待。 被告「香港崇正總會」,被控一項「接獲懷孕通知後終止僱傭合約」罪,違反《僱傭條例》第 15 (1)及(4)條。該控罪最高可處罰款 $100,000。 ESS 2451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