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疑遭貨車撞斃 涉事司機被控危駕致死還押4.12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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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旺角|涉汽水罐擲警、管鐳射筆 懷胎 7 月女子罪成囚 5 月 將在獄中分娩

9.2 旺角|涉汽水罐擲警、管鐳射筆 懷胎 7 月女子罪成囚 5 月 將在獄中分娩
2019 年 9 月 2 日,示威者於旺角警署外聚集,其中一名女子被指把汽水罐擲向警員背部,及後搜出鐳射筆、手袖等物。她早前否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還押至周一(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5 個月。

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案發時向警員投擲汽水罐,「目無法紀,挑動群眾」,又指她攜有鐳射筆用作照射警員的風險高。裁判官接納辯方提出檢控延誤,酌情減刑,惟考慮兩項控罪互相加重罪責,下令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辯方早前求情時透露,被告懷有 7 個月身孕,預產期為明年 1 月,意味被告須在獄中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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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分娩前遭解僱 公司被控「無理解僱懷孕員工」脫罪 官:孕婦嚴重失職

孕婦分娩前遭解僱 公司被控「無理解僱懷孕員工」脫罪 官:孕婦嚴重失職

客家人組織「香港崇正總會」被指在一名懷孕員工分娩前將其解僱,被控一項《僱傭條例》下的「接獲懷孕通知後終止僱傭合約」罪,周五( 2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裁判官陳志輝同意辯方所指,孕婦事主曾嚴重失職,包括作為會計員嚴重疏忽職責、沒有簽署考勤簿、曾曠工數天等,因此有合理理由辭退她。 辯方不爭議事主在分娩前被解僱,但依賴《僱傭條例》第 9 條作為抗辯。 第 9 條列明,如果僱員故意不服從合法、合理的命令,或慣常疏忽職責等,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而將其解僱。 辯方:事主慣常失職 辯方依賴 4 點失職之處,指懷孕事主在被解僱前,故意不履行僱傭合約,因此有權根據第 9 條解僱她: 曾欠簽考勤簿,而公司不容許補簽; 沒有跟從公司指定程序請假; 曾曠工 5.5 日;及 慣常疏忽她作為會計員的職責,例如處理報銷時沒有核對單據、沒有保留律師費單據文件、處理物業管理文件時嚴重出錯等。 官認同屬嚴重失職 有基礎解僱 控方反駁,指辯方的指稱並不構成嚴重失職,但裁判官認同辯方所指,觀乎上述 4 點的累積效應,足以構成嚴重失職及行為不當。因此,被告有基礎無須給予通知而解僱事主。裁判官又指,雖然被告不是「大公司」,但仍有既定程序需要員工遵守,員工不應鬆散對待。 被告「香港崇正總會」,被控一項「接獲懷孕通知後終止僱傭合約」罪,違反《僱傭條例》第 15 (1)及(4)條。該控罪最高可處罰款 $100,000。 ESS 2451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