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一名女保鑣在鰂魚涌公園向其 4 名姨舅開槍,導致兩死兩傷,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謀殺罪及兩項有意圖而射擊罪成,被判終身監禁。她不服定罪上訴,早前獲終院上訴委員會批出上訴許可,爭議法例規定神志失常辯護理由的舉證責任在於辯方,是損害「無罪推定」權利。
終審法院 5 名法官早前開庭審理案件,周三(12 日)頒下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她聞判神色平靜,與律師短暫交談後由懲教人員押返囚室。
判詞指,法例規定只有在控方已證明謀殺的表面證供,辯方才需舉證以神志失常作辯護理由,而有關免責辯護非控罪元素,而是求情因素,故被告用作辯護時,已不再被推定為無罪。判詞又指,被告是否神志失常屬個人事宜,要求辯方舉證,是為免控方負上不切實際的責任,在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之間已取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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