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行人隧道內被搜出噴膠、牆貼紙 工程師罪成判240小時社服令

九龍城行人隧道內被搜出噴膠、牆貼紙 工程師罪成判240小時社服令
2019 年 10 月警方接報到九龍城龍崗道行人隧道,發現貼有涉及反修例運動的文宣海報,追截現場附近多人,其中 27 歲工程師被搜出噴膠、牆貼紙等物品,早前受審後被裁定「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還押至周五(16 日)在九龍城法院判刑。

裁判官梁雅忻認為,是次定罪會對被告有深刻影響,但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唔能夠話有好啲(專業)資格嘅人,定罪就會有輕啲嘅刑罰、慘啲」,考慮到被告有遲來的悔意,亦曾還押失去自由,加上身邊人對她有正面評價,決定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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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行人隧道內被搜出噴膠、牆貼紙等 工程師管物品意圖損財產罪成還押候判

九龍城行人隧道內被搜出噴膠、牆貼紙等 工程師管物品意圖損財產罪成還押候判
2019 年 10 月警方接報到九龍城龍崗道行人隧道,發現貼有涉及反修例運動的文宣海報,追截現場附近多人,其中 27 歲女工程師被搜出噴膠、牆貼紙等物品,被控「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她早前否認控罪,周四(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押後至 12 月 16 日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為被告索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須還押看管。

裁判官指,不接納被告所稱,相關物品是當日購買或朋友給予,用來製作「貓抓柱」,又指被告聲稱噴膠是當日新買,但官檢視證物發現並非全新狀態,認為被告無說出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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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2019 行人隧道貼「光時」海報 28 歲女子認罪判 160 小時社服令

涉 2019 行人隧道貼「光時」海報 28 歲女子認罪判 160 小時社服令
3 名女子被指於 2019 年 10 月,在九龍城行人隧道內張貼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不自由 毋寧死」等海報,事隔逾 2 年被起訴。其中 28 歲女文員早前認罪,還押 2 周至周三(2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梁雅忻指,被告認罪是其最大的求情理由,接受她對事件有悔意。裁判官稱,被告思想成熟、人生經驗多,理應要分清法律界線;考慮到被告無案底,已還押 2 周,相信她經歷短期羈押後,已有深刻警惕和阻嚇,明白在案發時的行為可帶來嚴重後果,故採納感化官建議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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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行人隧道貼「光時」海報 27 歲女子不認罪受審 辯方質疑警方捉錯路人

涉行人隧道貼「光時」海報 27 歲女子不認罪受審 辯方質疑警方捉錯路人
3 名女子被指於 2019 年 10 月,在九龍城行人隧道內張貼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不自由 毋寧死」等海報,事隔逾 2 年被起訴。其中 27 歲女工程師不認罪,案件周三(1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辯方質疑警員捉錯路人,難以斷定被捕人士曾在行人隧道內出現,警員回應指「以我推算,認為係嗰啲人」,相信被捕人士是由涉事行人隧道逃至世運花園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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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一隧道貼政治海報 30 歲女認刑事損壞 判 200 小時社服令、賠政府逾 8 千元

九龍城一隧道貼政治海報 30 歲女認刑事損壞 判 200 小時社服令、賠政府逾 8 千元
3 名女子被指於 2019 年 10 月,在九龍城一行人隧道內張貼政治海報,以及管有噴膠及鎅刀等,2022 年 1 月被起訴 3 罪。其中 30 歲女商人 7 月初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周三(2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另被下令賠償政府 8,592 元。

裁判官梁雅忻指,事件雖不涉與警對峙或抗警暴力,但被告所貼內容涉宣揚反抗政權、含「光復」字眼,增加案件嚴重性,又指考慮被告求情稱因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現有悔意、及早認罪、勇於承擔,遂接納報告判處社服令,惟處高於建議的 200 小時,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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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旺角|青年涉管白電油罪成被判囚 9 周 提上訴被駁回 即時服刑

11.10 旺角|青年涉管白電油罪成被判囚 9 周 提上訴被駁回 即時服刑

2019 年 11 月 10 日有網民發起「八區開花」示威,旺角發生激烈警民衝突,20 歲倉務員被指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白電油,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管有白電油則罪成,判囚 9 周。他就定罪上訴,高院法官陳慶偉周二(31 日)駁回,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指控方未指明被損壞財產 官:毫不重要 法官陳慶偉引述上訴人提出兩項理據,包括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控罪詳情中,控方沒有指明他意圖損壞甚麼財產,令他不知如何抗辯,構成審訊不公,以及指裁判官錯誤推論他打算使用涉案白電油作助燃。 針對是否構成審訊不公,法官陳慶偉引述上訴人被控的「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中,控罪的行為是保管或控制,並意圖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財產,而上訴人不爭議管有白電油,唯一爭議為其意圖。 法官續指,從條例的英文版本可見,條例所指的是任何財產(any property),認為控方似乎毋需證明特定財產。由於沒有人會知道上訴人將會損壞甚麼財產,所以要求在罪行詳情中列出特定財產並不可能。 此外,法官提及條例亦包含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認為若控方需證明管有人在借出物品時,需知道將有甚麼財產被損壞的話,質疑是否符合立法原意。 法官認為,在「聚眾生事」的案件中,當犯案人使用易燃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其動機和目的或只是發洩不滿而作出破壞,導致物主經濟上損失,至於損壞甚麼財產或誰的財產,對他們而言毫不重要。 官:同意原審裁斷 沒合理辯解管 3 罐白電油 至於上訴人管有白電油的意圖,法官指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斷,又指案發時為晚上 11 時許,案發地點有人「聚眾生事」,而涉案的白電油一般用作打火機燃料,所需份量有限,但上訴人卻同時管有 3 罐。 法官指,根據上訴人當時的裝束、隨身物件,及案發時的環境,裁定他沒有合理辯解。 原審裁判官指,被告將其中兩罐白電油放入背囊,另外一罐則放在前褲袋。白電油非尋常物品,據環境證供,被告不可能用白電油清潔。被告將其中一罐放在褲袋,可見他有打算使用,懷疑是用來助燃,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人原被控兩罪 其中非法集結罪脫 上訴人胡添榮(20歲,倉務員)及原案另一被告李日(25歲,社企項目經理)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二人在 2019 年11月10日在旺角道及廣東道交界一帶進行非法集結,二人均罪脫。 胡被另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 3 罐白電油;胡被判定罪成。李則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最後脫罪。 HCMA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