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0 日有網民發起「八區開花」示威,旺角發生激烈警民衝突,20 歲倉務員被指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白電油,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管有白電油則罪成,判囚 9 周。他就定罪上訴,高院法官陳慶偉周二(31 日)駁回,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指控方未指明被損壞財產 官:毫不重要 法官陳慶偉引述上訴人提出兩項理據,包括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控罪詳情中,控方沒有指明他意圖損壞甚麼財產,令他不知如何抗辯,構成審訊不公,以及指裁判官錯誤推論他打算使用涉案白電油作助燃。 針對是否構成審訊不公,法官陳慶偉引述上訴人被控的「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中,控罪的行為是保管或控制,並意圖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財產,而上訴人不爭議管有白電油,唯一爭議為其意圖。 法官續指,從條例的英文版本可見,條例所指的是任何財產(any property),認為控方似乎毋需證明特定財產。由於沒有人會知道上訴人將會損壞甚麼財產,所以要求在罪行詳情中列出特定財產並不可能。 此外,法官提及條例亦包含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認為若控方需證明管有人在借出物品時,需知道將有甚麼財產被損壞的話,質疑是否符合立法原意。 法官認為,在「聚眾生事」的案件中,當犯案人使用易燃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其動機和目的或只是發洩不滿而作出破壞,導致物主經濟上損失,至於損壞甚麼財產或誰的財產,對他們而言毫不重要。 官:同意原審裁斷 沒合理辯解管 3 罐白電油 至於上訴人管有白電油的意圖,法官指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斷,又指案發時為晚上 11 時許,案發地點有人「聚眾生事」,而涉案的白電油一般用作打火機燃料,所需份量有限,但上訴人卻同時管有 3 罐。 法官指,根據上訴人當時的裝束、隨身物件,及案發時的環境,裁定他沒有合理辯解。 原審裁判官指,被告將其中兩罐白電油放入背囊,另外一罐則放在前褲袋。白電油非尋常物品,據環境證供,被告不可能用白電油清潔。被告將其中一罐放在褲袋,可見他有打算使用,懷疑是用來助燃,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人原被控兩罪 其中非法集結罪脫 上訴人胡添榮(20歲,倉務員)及原案另一被告李日(25歲,社企項目經理)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二人在 2019 年11月10日在旺角道及廣東道交界一帶進行非法集結,二人均罪脫。 胡被另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 3 罐白電油;胡被判定罪成。李則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最後脫罪。 HCMA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