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首宗司法覆核|馬俊文指行為良好不獲提早釋放 入稟要求即時獲釋兼索償

23條|馬俊文行為良好不獲提早釋放 入稟指懲教決定不合法 要求即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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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刊憲第三天 馬俊文未能提早釋放 刑期最遲2025年11月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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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鄭子豪、廖子文提刑期上訴 指現刑期未計算行為良好扣減 官押後處理

12港人|鄭子豪、廖子文提刑期上訴 指現刑期未計算行為良好扣減 官押後處理
2022 年 7 月,鄭子豪、廖子文先後就「12 港人」潛逃及 2019 年灣仔倉庫爆炸品案認罪,原審法官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 31 個月。由於兩人在爆炸品案判刑時,已服畢潛逃案刑期,懲教署無法遵循同期執行的命令,令實際刑期較判刑多出半年。兩人不服刑期,早前獲准保釋提上訴,周三(19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許可申請。

上訴方代表,大律師吳靄儀認為,鄭子豪還押 21 個月期間行為良好,惟目前部分刑期不能執行「獄中良好行為減刑」的規定,構成不公,會令被告延遲 3 個月獲釋,建議將爆炸品案刑期下調至 16 個月,讓他們即時獲釋。律政司一方則指,行為良好扣減只是酌情權,即使本案沒有扣減,亦無造成不公。法官要求雙方進一步呈交書面陳詞,押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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