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速龍小隊」等沒有展示警員編號,被記協及受傷市民提出司法覆核,時任高院法官周家明於 2020 年裁定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違反《人權法》。警方不服,提出上訴,雙方以書面處理理據再釀爭議,上訴庭在周三(17 日)頒下判詞。
根據判詞,律政司一方提出,申請人指稱執行不當的指控屬個別情況;申請方則援引新證據回應,指違規情況具規律性(regular),並非孤例。律政司質疑申請方藉回應為名,「偷襲」遞交新證據,提出原審時未曾作出的新指控,要求法庭剔除申請方遞交的新證據。
上訴庭裁定,申請方就警方違規具規律性一說,超出原有指控,該部分新證據須剔除。判詞又指律政司一方起初並沒指明違規屬於「個別情況」,而申請方就這一點提交的新證據「有一定道理」,並為公平起見,批准律政司一方再遞交書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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