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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大老山隧道|兩恒大女生被控暴動 室友供稱被告若沒化妝會戴帽、口罩

11.12大老山隧道|兩恒大女生被控暴動 室友供稱被告若沒化妝會戴帽、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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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大老山隧道|21歲恒大女學生改認暴動 另兩女生不認罪受審

11.12大老山隧道|21歲恒大女學生改認暴動 另兩女生不認罪受審

2019 年 11 月,有網民發起「破曉行動」,多區爆發警民衝突。3 名恒大女學生涉於大學毗鄰的大老山隧道參與暴動,3 人事隔兩年半被控一項暴動罪。案件原定周三(20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一人改認罪,准保釋候訊;另二人維持不認罪受審。

承認事實指,案發當天早上,有黑衣人到大老山隧道收費廣場破壞設施。另有人到行車線堵路,隧道職員最終關閉收費亭,交通癱瘓。警方到場後追截黑衣人,認罪女生與其他人逃走,走近恒大時被警員抓着外衣致跌倒,並將其制服在地。

至於另兩名被告,控方於開案陳詞指,她們在現場被截停拘捕,並非無辜過路人。案件周四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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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粉嶺|4男涉擲鐵枝落路軌表證不成立 官質疑警員故意違查問疑犯守則

ab_11.12粉嶺|4男涉擲鐵枝落路軌表證不成立 官質疑警員故意違查問疑犯守則
2019 年 11 月 12 日,反修例示威者發起「破曉行動」,多區有人堵路,發動「三罷」。其中 4 名男學生被指從粉嶺一條行人天橋,將鐵枝等物品投擲到火車路軌上,事隔逾兩年被起訴,裁判官陳炳宙周四(22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就特別事項裁定,不接納所有被告的招認口供。

裁判官陳炳宙表示,對警員的部分證供可信性有「極大保留」,指警員在拘捕後未有即時施行警誡,令被告在不知其有緘默權下作出招認。裁判官另質疑警員故意違反查問疑犯守則,明知其中 1 名被告案發時未滿 16 歲,但仍在其家長不在場下打算補錄口供,認為若依賴警員證供作裁決是危險和不穩妥。

裁判官指,控方餘下案情薄弱,不排除 4 人當時出於好奇,向下望向路軌,因此裁定 4 人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下獲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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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破曉行動| 3 恒大女學生被控暴動 辯方指擬與控方協商控罪 押後 12.13 訊

11.12 破曉行動| 3 恒大女學生被控暴動 辯方指擬與控方協商控罪 押後 12.13 訊
2019 年 11 月 12 日「破曉行動」,3 名恒大女學生被指於大學毗鄰的大老山隧道參與暴動,當場被捕。3 人事隔兩年半遭控一項暴動罪,周四(22 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後首度提堂。

辯方指需時閱讀控方文件,及擬與控方協商控罪,申請押後本案至 12 月 13 日再訊,料屆時可答辯,獲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批准。控方指,本案已押後較長時間,希望辯方今次是最後一次申請押後。法官則指,預期 3 位獲准保釋的被告,下次出庭可正式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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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破曉行動|19 歲男生丟垃圾出路軌、襲警等罪成 判入更生中心

2019 年破曉行動|19 歲男生丟垃圾出路軌、襲警等罪成 判入更生中心 官稱對行為痛心

2019 年 11 月 12 日,示威者發起「破曉行動」,藉癱瘓交通發動三罷。案發時 16 歲李姓男學生被指丟垃圾至東鐵路軌、管有鐵釘擬刺破公路輪胎,被制服時又向警員揮拳,被控襲警等 4 罪。 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危及鐵路乘客安全三項罪成。裁判官彭亮廷周二(10日)就各控罪判被告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被告完成首年副學士 官:望校方酌情保留學籍 案件周二在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指,被告行為是對法治的一項挑戰,其行為絕對是危害鐵路安全,且此控罪是其被裁定罪成的各罪中最嚴重;被告即使沒擊中警員,其罪責也不會因此降低,因其行為或會激起在場人士情緒,令他人傚法。 裁判官續指,考慮被告各項報告均有正面評價,還押期間沒行為問題,學業成績亦自小學起有持續且顯著改善,認為被告本質不壞,只是心智未成熟,受他人影響下干犯罪行,「令本席痛心的是,被告為何寧願不返學校考試,卻參加大三罷」,最終在參考案例及報告後,決定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裁判官特別提到,知道被告已完成首年副學士課程,今年因案件「卡住咗」而暫停學業,明言希望校方無論如何都替被告保留學籍,如行使酌情權助他盡快完成學業。 辯方稱被告經歷「青年躁動期」 法庭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辯方求情稱,被告努力克服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失調,學業成績有改善,課餘時亦兼職補習及倉務幫補家計,形容被告勤力、正面,只是經歷「青年躁動期」,現己認知自己犯錯,望法庭考慮報告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官上月裁罪成 指朝警揮拳未中仍屬襲警 裁判官 4 月 20 日裁決時指,被告向警員區國雄揮右拳雖未命中,但已構成襲警,不接納被告不知區警身份為由開脫,因警員有向被告表明身份,且警員制服他時身穿裝備,以被告熱衷程度不可能不知屬於警員的裝備,「難道是市民自告奮勇制止?」 裁判官又說,被告承認當日上學前參與三罷示威,而三罷海報有「公路放陷阱」,推論被告攜 64 支、各長一吋半之鐵釘必有用途,不排除到公路放釘,且鐵釘已生鏽,故不接納他辯稱是應父母要求一周前新買。 被告亦在垃圾站取半滿垃圾,以投擲鉛球姿勢丟入圍欄內路軌,目的是癱瘓交通,裁判官認為列車可能因輾過垃圾而出軌,危及乘客安全,最終裁定三罪罪成。 被告李澤輝(19 歲)被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3 罪。控罪指稱,李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 EB7042 ,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員區國雄、管有 64 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STCC169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