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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法官令控方交代各被告、被指共謀者加入串謀日期 辯方指控方案例沒約束力

47人案|第60日審訊 官下令控方交代各被告、被指共謀者加入串謀協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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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三(31 日)展開第 60 天審訊,控辯繼續就「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陳詞。法官陳慶偉甫開庭,要求控方交代其指稱各被告加入串謀協調的時間,並需整理成列表,限周四(6 月 1 日)遞交。案件周四續審。

控方早前指出,本案的串謀在 2020 年 1 月飯局形成,陳慶偉數度追問,如果法官不同意該日期,控方認為的下個日期為何,主控周天行先後回答同年的 3 月 25 日及 6 月 8 日,指分別是公民黨召開記者會,以及趙家賢向戴耀廷索取各區協調協議文件最終版本的時間點。

辯方指出,控方引用的美國上院法院案例,並沒分析如何應用「共謀者原則」,因此對本案沒約束力。法官又指若按控方說法,人們需慎交朋友,否則朋友日後犯事,不論先前的交往如何清白(innocent),二人聯繫的言行都會變成有罪。官要求控方周四再作回應。

周一報道:
47人案|共謀者原則爭議 控方首提公職行為失當 指應考慮《國安法》前言行
法官就串謀形成日期
數度追問控方

法官陳慶偉甫開庭指,觀乎現時呈堂證據及承認事實,除了何桂藍代表大狀 Trevor Beel 外,其他被告似乎都不爭議戴耀廷發布的文章及日期、相關內容表面上可用作環境證據,故重點在於該批文章舉證用途、如何運用,因此各被告何時加入串謀,對法庭而言相當重要。

陳續說,控方指稱串謀早在 2020 年 1 月飯局形成,「如果我們(法官)不同意,控方指稱的下個日期為何?」主控周天行答稱同年 3 月 25 日。法官李運騰問原因,周答因當日是公民黨記者會。

李即質疑該記者會與戴耀廷無關。陳慶偉補充亦與區諾軒無關,「好了,如果我們也不同意 3 月 25 日是串謀日期,下個日期是?」周頓了一頓答,是 6 月 8 日。陳慶偉追問原因,周答,因當時是趙家賢向戴耀廷索取各區協調協議文件的最終版本。

陳慶偉問,「如果我們也不同意 6 月 8 日?」周答,那麼會是被告遞交初選提名表格的日期。陳慶偉即問,「為何不是 6 月 9 日?」控方未及回應,李運騰便指,相關日期會影響指證被告的證據,故控方向法庭提供他們指稱各被告何時加入串謀一事相當重要。

法官令控方交列表
指出被告、被指共謀者加入串謀時間

陳慶偉補充指,不只各被告,還有早前被控方指為共謀者的觀塘區議會前主席蔡澤鴻。李運騰補充指「還有(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陳則說「以及(公民黨前執委、前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並要求控方把日期整理成列表(a chart)。

李運騰指,除了日期,控方亦要交代為何指稱黎敬輝是共謀者之一,指須有獨立於「共謀者原則」的證據證明,因目前涉黎參與的證據,均由控方證人趙家賢提供,但指表面看來不意味(suggest)黎是共謀者之一,因黎的參與只限於被要求出席會議、撰錄筆記,「而非發表個人意見」。

陳慶偉又以被告楊雪盈舉例,若控方指稱她早於 2020 年 1 月已加入串謀,而法官不同意,控方下個日期是否香港島首次協調會議?若法官再不同意,控方下個日期或是港島第二、三次協調會議?如此類推,控方或舉出其他日期。

陳續指,例如 6 月 8 日分發協調協議文件最終版、6 月 9 日記者會、6 月 13 日遞交提名表格起始日、6 月 20 日提名表格截止日,又或她實際遞交提名表格當日,還有 6 月 30 日(《國安法》實施)、7 月 1 日、7 月 11 至 12 日(初選投票日),「我不知道,你(控方)告訴我」。最終限控方周四遞交。

辯方爭議控方突提公職行為失當罪
影響辯護、盤問方向

控方周一就「共謀者原則」法律爭議陳詞指,各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已涉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承認控方在當日首次在庭上提及該主張。在周三審訊中,辯方續就原則陳詞及回應控方。

代表鄭達鴻及梁國雄的大狀黃宇逸指出,本案《國安法》控罪,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控罪元素不同,會影響辯方辯護及盤問證人的方向,因此法庭不應批准控方採用「公職行為失當」罪作為本案控罪的類比(as an analogy)。

黃又指,在《國安法》生效之前,被告身在有「共同目的」的團伙中,並不知道團伙中人的言行日後會變成違法,以及相關言行會被控方用於起訴自己。黃強調,應用「共謀者原則」要考慮公平,反對該原則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的共謀者言行。

李運騰一度指,黃的陳詞集中於《國安法》生效前,那麼生效後?黃宇逸認為只要符合應用「共謀者原則」的 3 個條件就可呈堂。

黃陳詞時未提及該 3 個條件,而據參與辯方聯合書面陳詞、代表林卓廷、黃碧雲的大狀沈士文周一提及,其中兩個條件包括促進串謀(in furtherance of the conspiracy),以及須在串謀待決期間發生(during the pendency of the conspiracy)。

辯方指控方案例沒約束力
法官質疑案例對「共謀者原則」沒定論

另就控方提出的唯一案例、美國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v. Dennis」一案,黃宇逸指該案例的判詞,並沒分析如何應用「共謀者原則」,亦對本案沒約束力。主控萬德豪其後回應,惟陳慶偉打斷指法官不是來聽學術爭論。萬擬續解釋案例,再被陳打斷。

陳指,現時唯一支持控方觀點的案例只有 Dennis 案,但若細看該案例,會見到涉案的美國法例《Smith Act》在 1940 年通過,而該案中具爭議的證據,是被告以外的美國共產黨教師於法例生效前曾赴莫斯科接受馬克斯主義教育(receive some Marxism training);陳續指,該證據毋須應用「共謀者原則」,亦即該案例對原則並沒定論。

萬擬回應時,再被李運騰打斷,多次問控方案例有否明言,涉案的教師在法例生效前、赴莫斯科之際,已達成串謀,推翻美國政府?萬未正面回答。

李一度稱,若按控方立場,那麼我們都要慎交朋友,否則一旦朋友日後犯事,不論先前的交往如何清白,二人聯繫的言行都會變成違法(all previous association of that person, however innocent that be, will become criminal)。陳慶偉其後下令休庭,要求控方周四解答。

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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