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25 日的「荃葵青遊行」原獲警方批准,及後有人堵路,遭警方驅散。10 名男女被控串謀暴動等罪,其中 7 人承認屬交替控罪的串謀非法集結罪,被判 9 至 12 個月監禁。餘下 3 人在案件開審前認罪,周二(2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2 年半。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他「拜讀」另一位法官處理同案被告的判刑理由時,發現他沒解釋為何以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亦沒提及案件其他較嚴重的行為,例如堵路、縱火、擲汽油彈等,故他考慮整體情況後,認為適合的量刑為 3 年。換言之,較同案被告量刑高 21 個月,即 1.4 倍。
法官又指,各被告並非剛巧在現場出現,而是乘坐私人交通工具到達衝突地點,他們的打扮及身上裝備與示威者接近,唯一推論是有備而來參與示威。法官因應各人在不同時間認罪,減刑 3 分 1 至 5 分 1。各被告聞判時雙眼通紅,不住飲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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