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 民陣流水式集結案,終審法院周一(12 日)判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 7 名被告終極敗訴,維持「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終審法院 5 名法官一致裁定,因應英國與港憲制不同,香港法庭不應採納兩宗英國最高法院案例。該兩案訂明法庭須就檢控、定罪及判刑有否侵害人權進行相稱性測試。
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李義撰寫的主體判詞,提到英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香港就違憲審查已確立完整測試及步驟;又指本港既容許挑戰法例本身合憲性,亦能挑戰警方禁令合法性,毋須跟隨英案例引入額外的相稱性測試。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接受《法庭線》訪問,指裁決等同「一刀切」排除在刑事審訊中挑戰檢控及定罪相稱性的可能性,換言之只要被告行為「技術上違法」,即使情節輕微,亦不能以行使憲法權利或表達自由作辯護理由,有機會造成不公。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則認為,終院判詞確立鄒幸彤被控煽惑六四集會案中,被告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決定合法性的原則,裁決不應被視為與人權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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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生咩事】EP.14 流水式集會案終極敗訴 終院為何認為英案例所訂原則不適用?
2019 年維園 8.18 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7 人上訴後獲撤銷「組織」集結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 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指法庭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案例所訂下的「相稱性原則」,以考慮檢控、定罪決定,有否不符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 案件橫跨逾 4 年,終院周一(12 日)一致駁回 7 人上訴,指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並不相同,加上本港已確立違憲審查原則,應該遵從。究竟兩英案例訂下甚麼原則?終院為何不採納?今集《法生咩事》同大家講講判詞重點。 相關報道: 8.18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 李柱銘、吳靄儀等7人敗訴 判詞:香港法庭不應跟隨兩英案例8.18裁被告終極敗訴被轟「偽善」、「恥辱」 廖柏嘉罕有回應:法官職責是依法判決8.18案裁黎智英等終極敗訴被轟 廖柏嘉辭「媒體自由聯盟」專家小組主席8.18流水式集會案敗訴 黃啟暘:排除以檢控、定罪相稱性作辯護或致不公 楊艾文:判詞非與人權對立8.18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 爭議起訴、定罪和平集會損人權 兩英案例訂下甚麼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