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油麻地碧街 7-11 便利店發生血案,越南裔男子被指遭店主質疑偷竊後,取刀折返便利店刺死店主,翌年經審訊後由陪審團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男子今年初被高院上訴庭駁回上訴後,向終審法院再申上訴,同年 12 月中再被駁回,終院至周三(27 日)頒判詞解釋。
上訴方提出,本案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指上訴方以「激怒」為由抗辯,但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沒辨認上訴人的「特質」,致陪審團在考慮他當時所受的挑釁,是否足以令一個與被告「年紀、性別及特質相近的人」作出同樣作為時,有陪審團或未全面考慮的潛在風險,才致「激怒」理由未獲接納。
判詞則認為,上訴方舉出的「特質」,例如上訴人聲稱可與惡魔對話、赴內地當僧侶失敗、貧窮等,是「情況」多於「特質」,而技術上以精神理由抗辯,不應被納入「激怒」的分類中考慮,又認為原審已恰當引導陪審團,最終駁回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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