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生咩事】EP.14 流水式集會案終極敗訴 終院為何認為英案例所訂原則不適用?

2019 年維園 8.18 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7 人上訴後獲撤銷「組織」集結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 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指法庭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案例所訂下的「相稱性原則」,以考慮檢控、定罪決定,有否不符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 案件橫跨逾 4 年,終院周一(12 日)一致駁回 7 人上訴,指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並不相同,加上本港已確立違憲審查原則,應該遵從。究竟兩英案例訂下甚麼原則?終院為何不採納?今集《法生咩事》同大家講講判詞重點。 相關報道: 8.18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 李柱銘、吳靄儀等7人敗訴 判詞:香港法庭不應跟隨兩英案例8.18裁被告終極敗訴被轟「偽善」、「恥辱」 廖柏嘉罕有回應:法官職責是依法判決8.18案裁黎智英等終極敗訴被轟 廖柏嘉辭「媒體自由聯盟」專家小組主席8.18流水式集會案敗訴 黃啟暘:排除以檢控、定罪相稱性作辯護或致不公 楊艾文:判詞非與人權對立8.18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 爭議起訴、定罪和平集會損人權 兩英案例訂下甚麼原則?

女同志被撤法援終極敗訴 法援署:不評論案件、如涉明知而虛假陳述會交警方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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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生咩事】EP.2 呂世瑜案終極敗訴 《國安法》下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因原審法官裁定案件「情節嚴重」,設 5 年最低刑期,呂未能因認罪減刑三分一,判囚 5 年。呂世瑜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22 日)被裁定敗訴。 判詞提到,「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判刑幅度下限﹐又指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案件符合《國安法》 第 33 條訂明的 3 種減刑情況,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才可考慮減至超出刑期下限。 按照終院裁決,初犯、認罪等求情因素,在《國安法》下仍能可獲全數減刑嗎?《國安法》第 33 條又在甚麼條件下才適用?《法庭線》特備 Podcast ,同大家講講「呂世瑜案」《法生咩事》。 相關文字報道:認違國安法不獲全數減刑 呂世瑜終極敗訴 判詞:本地量刑原則在《國安法》量刑框架內運作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