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 被裁定 11 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成(舊煽動罪)。他早前提出終極上訴,周四(6 日)被終院 5 位法官一致駁回。
終院判詞指,本港煽動罪非普通法罪行,普通法煽暴意圖並非定罪必要條件,又裁定區院有權審理煽動罪。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認為,裁決反映法庭對言論自由採取較嚴厲立場;又對終院以新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反證法庭不應達致有矛盾的結論表示「驚訝」,但認為裁決對日後案件影響有限。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認為,終院裁決無可挑剔(impeccable),指出英國樞密院判決對港無約束力,香港自 1997 年後根據本地情況及刑事法律發展普通法;又指《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訂明依法保障自由,認為本港已付出額外努力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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