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實施後,政府制訂專門政策、財政,亦採取執法行動,但不少資訊都未有公開。《法庭線》整理過往 5 年政府公布、回應查詢等情況,發現當局拒披露資料的理據大致可分為 4 類(見內文表)。
最常見的是引《國安法》第 14 條訂明「國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涵蓋國安委會議、國安開支、國安委意見等,由於意見適用於不同情況,例如特首任命指定法官,特首辦亦有引用第 14 條等原因,拒絕確認指定法官的身分。
另一類常見理據為「維護國安工作信息」,雖未在法律列明不可公開,但政府曾經據此拒向傳媒確認特首有否發出證明書,以及拒答立法會議員,有關規管非政府組織收受海外資助的書面質詢。
記者亦發現,政府就是否披露個別資訊的取態於 5 年間有變,例如指定法官、國安檢控專員的身分,由原本或原定會公開,到後來不予公開。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本港國安執法機制已相當透明,外國代理人及敵對分子一直收集資訊,認為政府盡量減低風險是「絕對不值得驚訝」。他又指很多海外司法管轄區,包括「五眼聯盟」國家都有相類似做法。
國安法五年系列報道 第三篇(共三篇,連結見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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