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32 歲男子被指去年在連登討論區留言,呼籲他人公開一宗非禮案事主的資料,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周五( 2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
裁判官認為,被告英語有一定水平,對該非禮案亦有一定認知,不接納被告稱留言「Po 條女啲相先啦」,意指「Please observe(請觀察)」,又指即使被告說法屬實,應該以「PO」或「P.O.」表達。
官斥被告不尊重女性,留言明顯針對非禮案事主,又指被告行為有機會違反法庭匿名令,導致他人日後不願出庭作供,惟出於僥倖事主的個人資料沒被洩漏,帖文僅獲極少迴響。案件押至 9 月 25 日判刑,待索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准以 5000 元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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