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歲送貨員被指 2021 年 8 月至 12 月期間,在 Telegram 頻道呼籲網民參與「平安夜革命」,又在「連登」形容中央及港府是「匪類」,呼籲網民向兩者「報仇」,周三(26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 1 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 3 項煽動罪。 法官陳廣池將案件押至 11 月 15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繼續還押,離庭前向旁聽的母親揮手,高呼:「等我返屋企呀媽咪!」被告母親回應道:「得啦,你穩定自己情緒呀!」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2 歲送貨員被指 2021 年 8 月至 12 月期間,在 Telegram 頻道呼籲網民參與「平安夜革命」,又在「連登」形容中央及港府是「匪類」,呼籲網民向兩者「報仇」,周三(26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 1 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 3 項煽動罪。 法官陳廣池將案件押至 11 月 15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繼續還押,離庭前向旁聽的母親揮手,高呼:「等我返屋企呀媽咪!」被告母親回應道:「得啦,你穩定自己情緒呀!」
34 歲稅局前職員被指在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間,多次在「連登」發文鼓吹「武裝抗爭」、發布「光時」口號等。他周二(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判囚 6 個月。 被告於錄影會面承認因「講笑」而發文。辯方指被告患自閉症,希望與人交流才發帖,並非存心煽動他人,現已失去工作。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被告提倡以武裝手段實踐行動,相信「並非開玩笑」,會令社會熾熱的氣氛升溫,又指他失去工作「咎由自取」,不接納以此作減刑理由。
31 歲男子被指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間,在「連登討論區」發表 38 則含有「光時」、「港獨」言論,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周二(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判監禁 16 星期。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被告多次重覆發表尖銳言論,反映他不想該些訊息被淡忘,又指對於一些心有不忿的人,可能有死灰復燃的危險。不過,他認為相關口號缺乏新鮮感、感染力低,亦沒證據顯示引起了嚴重罪行,遂以 25.5 星期監禁起點量刑,考慮認罪等再作扣減。 據悉,已還押逾 3 個月的被告,仍需服刑多 16 日。
34 歲公務員被指在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間,多次在「連登討論區」發布煽動帖文,遭國安處控以「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周二( 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應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14 日再訊,以待索取相關醫療報告,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30 歲男電腦資訊員,被指 2021 年至 2022 年,多次於「連登討論區」發布涉及「港獨」的帖文,引起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以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被控「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被告周三(10 日)向高院原訟庭申請保釋,被法官黎婉姫拒絕。案件將於 9 月 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兩名 28 歲及 30 歲男子,被指多次於連登討論區及 Instagram 等社交平台,發布涉及「港獨」的帖文,引起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以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他們被控「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周四(4 日)分兩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應辯方要求,押後兩案至 9 月 16 日再訊。兩被告今年 6 月首度提堂時申請保釋被拒,其中 28 歲男是日再申保釋亦被拒,他放棄保釋覆核權,二人還押候訊。
34 歲公務員被指在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間,多次在「連登討論區」發布煽動帖文,遭國安處控以「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周三(3 日)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13 日再訊,以等待警方檢驗相關電子器材。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還押候訊。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 陸挺峯(34 歲,二級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今由當值律師代表。他被控於 2020 年 1 月 13 日至 2022 年 8 月 1 日期間,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LIHKG 發布及/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WKCC2700/2022
患自閉症的 22 歲送貨員,被指於 2021 年間在「連登討論區」及 Telegram 頻道號召市民上街參與「平安夜革命」等,被控 1 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 3 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辯方今年 6 月指,被告打算承認所有控罪,惟煽動罪性質嚴重、屬「可公訴罪行」,故本案應轉介至高等法院、由陪審團或 3 名指定法官審理,遭控方反對。 法官郭偉健周一(8 月 1 日)在區院頒布決定,指煽動罪屬「簡易程序罪行」,毋須轉介高院審理。惟被告所涉的「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已轉介區院審理,因此裁判官有權行使酌情權,將被告其餘控罪,即本案的煽動罪一併轉交區院審理。換言之,被告所有罪行都會在區院審理。 法官押後本案至 10 月 26 日再訊,屆時被告將正式答辯。 控辯爭議煽動罪應區院或高院審理 辯方爭議,《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下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下稱煽動罪),是屬於「簡易程序罪行」抑或「可公訴罪行」,而這點將影響案件在哪一級法院處理、有否陪審團審理。 法官引述辯方指,辯方立場是煽動罪向來屬「可公訴罪行」,因此裁判官應轉介本案至高院,由陪審團或 3 名指定法官審理,而沒權轉介至區院處理。而就算過去不是「可公訴罪行」,在《國安法》條文下,或在羊村繪本案、「快必」案中,法庭都已分別確立了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與此同時,裁判官下令本案被告還押,而只有被告涉可判監的「可公訴罪行」,法庭方可下令被告還押,證明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 官:煽動罪屬「簡易程序罪行」 法官接納控方指,煽動罪一直是「簡易程序罪行」,此點在《國安法》頒布後依舊不變。官同意控方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凡罪行沒列明屬叛國、可公訴罪行,則有關控罪屬「簡易程序罪行」。既然煽動罪條文沒明言,則控罪屬「簡易程序罪行」。 法官亦不同意辯方稱,《國安法》頒布後,煽動罪性質由簡易程序變為可公訴罪行。官解釋指,他不認為《國安法》試圖篡奪《基本法》23 條賦予本港就叛國等罪立法的職能,若然《國安法》有此意圖,它必明確指出。因此,煽動罪仍屬「簡易程序罪行」。 至於辯方稱,若裁判官還押被告,被告所涉罪行必為可公訴罪行,法官亦不同意,並引非法移民為例,裁判官可就此罪扣留被告,但非法移民罪行屬「簡易程序罪行」。 官:一罪獲轉介區院 其餘控罪可一併轉介 法官續指,根據《裁判官條例》,被告被控控罪中,若有可轉介區院罪行且成功轉介,裁判官可行使酌情權,將其餘控罪一併轉介區院審訊,本案情況正是如此。辯方不爭議「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已轉介區院處理,則其餘 3 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都可一併轉介區院。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所有控罪留在區院審訊。被告表示擬認罪,法官押後 10 月 26 日正式答辯,期間被告須續還押。 被告被控 4 項煽動罪行 控方案情指稱,被告於 2021 年下旬,在「連登討論區」及 Telegram 頻道發文,號召他人平安夜上街、襲擊落單警員等,其後被國安處拘捕,在其電子設備中,發現約 9000 則類似貼文,遂控告被告 … Read more
32 歲男維修工人被指在「連登討論區」呼籲新冠肺炎確診者「全港藍店一日遊」,以及曾發布涉及鼓吹傷害法官、警員的言論,被控「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等共 5 罪。周四(7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被告還押近 5 個月後,今天申請保釋,獲法官郭啟安批准,條件包括宵禁、不得以社交媒體發布任何言論,以及不得接受或主持任何訪問等。案件押後至 8 月 23 日,以待辯方索取法律意見。
警方國安處早前拘捕兩名 28 歲及 30 歲男子,指他們多次於連登討論區及 Instagram 等社交平台,發布涉及「港獨」的帖文,引起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以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被控「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兩名被告早前提堂時申請保釋遭拒,其中一人周四( 30日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申保釋覆核被拒。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指法庭未能信納被告陳冠旭,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拒絕他的保釋申請。被告放棄 8 天的保釋覆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