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分裂的 38 歲男子,被指今年 11 月在北角揮拳打女途人臉部後,再手執國旗丟地踐踏,周三(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侮辱國旗」兩罪,判處 3 個月醫院令。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精神病,早前涉另一宗傷人案後,已盡量避免到人多之地,惟案發時其居所周邊有地盤打樁,受噪音、精神病影響,「喺屋企又唔係,出街又唔係」。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示,侮辱國旗縱是初犯,亦須即時入獄,襲擊他人亦屬嚴重罪行,尤其本案被告與事主毫不相識,無故在街揮拳致對方受傷。考慮被告認罪、有悔意,案發前沒赴精神科覆診或致病情加劇,加上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行為較怪異,平衡公眾安全及被告權益後,接納精神科報告建議判處醫院令。被告聞言數度稱「唔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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