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認煽惑投白票判緩刑 提案件呈述上訴

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認煽惑投白票判緩刑 提案件呈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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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煽惑投白票判緩刑 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擬提案件呈述上訴 據悉爭議控罪合憲性

認煽惑投白票判緩刑 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擬提案件呈述上訴 據悉爭議控罪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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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轉發「羊村繪本」下載網址 發布196則煽動帖文 中大前學生會成員認罪囚5月

涉轉發「羊村繪本」下載網址 發布196則煽動帖文 中大前學生會成員認罪囚5月
中大前學生會成員王浩鏘,被指在連登討論區及 FB 上發布196 則煽動帖文,包括宣揚港獨、煽動推翻中央及香港政府等;他另在 FB 轉載「羊村2.0」專頁帖文,附上「羊村繪本系列」的下載網址,又在連登評論內地發生的「白紙運動」,藉此提倡街頭抗爭,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告周一(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學業「非常之好」,他在中大修讀學士以一級榮譽畢業,兩個學期的 GPA 考獲 4.0 佳績;他是一時「諗歪咗」而犯案,重申其帖文只是口號式 ,沒有新意,又指他某程度上是「被他人煽動行為所煽動」。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雖然社會亂象已沉寂一段時間,但部分人心有不忿, 容易被挑起情緒;被告在連登持續發布白紙示威,借題發揮,若說被告行為如同埋下「計時炸彈」,並非危言聳聽。考慮到被告重複口號,而口號與暴力離不開,容易令人勾起暴力場面,影響他人情緒,終以監禁 7.5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後判囚 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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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撒粉案|區倬僖等2人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官:衣物不具獨特性、非現場被捕

中大撒粉案|區倬僖等2人獲判無罪 官:衣物不具獨特性、非現場被捕
2021 年 1 月 11 日,即中大第二學期的開課日,有人在大學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呼籲其他學生進入校園時不必出示學生證,期間涉向保安撒粉及推倒保安站欄杆。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及 2 名學生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其中 1 被告早前獲判表證不成立,其餘 2 人周五(24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區另申請訟費獲批。

裁判官朱文瀚指,雖然警員稱有片段拍到 2 被告曾拍卡進出宿舍,但相關片段沒有連貫性,未能拍到 2 名被告從一地點前往另一地點,控方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拍卡紀錄真確性。裁判官又指,區倬僖當天身穿的紅色上衣、現場檢獲的膠袋沒有獨特性,另一學生在案發現場外拍攝,亦不等於有參與搗亂行為,加上他們並非在現場被捕,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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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認煽惑投白票 官裁控罪合憲 判囚2月緩刑18月

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認煽惑投白票 官裁控罪合憲 判囚2月緩刑18月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事隔一年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辯方早前爭議控罪不合憲,收窄言論自由。暫委裁判官戴昭琦周四(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控罪合憲。

裁判官認為,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的行為,令選舉制度受挫,影響其他市民的投票權,控罪有其合法目的,亦沒有針對特定政治主張。蘇隨即認罪。裁判官判刑時接納被告有良好背景,重犯機會低,因一時愚蠢、缺乏法律常識而犯案,以監禁 3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2 個月,緩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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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前學生會長被控煽惑投白票 辯方:控罪違憲 控方:限制言論自由點到即止

中大前學生會長被控煽惑投白票 辯方:控罪違憲 控方:限制言論自由點到即止

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被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事隔一年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周四(12 月 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辯方爭議控罪不合憲,收窄言論自由,而在選舉中不投票、投白票是正當參與方式,和平理性表達意見,並無不妥。而且條例並無合法目的,只會消滅反對政府的聲音,控罪違憲,被告應獲撤控。控方強調條例為保障及規管選舉,條例限制點到即止,對所有人均一視同仁。 暫委裁判官戴昭琦聽畢雙方陳詞,把案件押後至 12 月 29 日,就控罪是否合憲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辯方:控罪收窄言論自由 如打開「潘朵拉的盒子」 辯方爭議條例並不合憲,但若法庭裁定控罪合憲,被告將會認罪。被告今由大律師詹鋌鏘及梁麗幗代表。 詹鋌鏘陳詞指,控罪非法及不合憲地侵犯個人的言論自由,亦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詹形容控罪「好特別」,因為以往若鼓勵人做一些合法的行為,並不犯法。若只是鼓勵人做政府不樂見的行為,便要面對刑事責任,有如打開「潘朵拉的盒子」,收窄香港的言論自由。 辯方接納言論自由有限制,但限制應要通過相稱性標準。而香港已有多條法例保障市民行使投票權時不受壓力及影響。控方需證明為何呼籲人投白票影響他人投票權,否則是侮辱香港市民的智慧。 辯方:不投票、投白票是正當參與方式 辯方引述控方的陳詞指,控方認為煽惑他人投白票會引致選舉「流產」,所以要立法以防他人操縱選舉。辯方反駁,本港除了特首選舉外,其餘選舉均無最低得票要求,即使本條例適用於限制特首選舉,但亦不應擴展至其他選舉。而即使如特首選舉中會出現流選,但制度本身故意設流選機制,以確保當選者獲足夠認受性。 辯方稱,若如控方所指,有人引致流選便屬破壞選舉,便有違立法精神。故此,公開呼籲人投白票只是正常表達意見。辯方重申,在選舉中不投票、投白票等均為正當的參與方式,是最和平理性地表達意見。 辯方:時任律政司長曾稱可「白票守尾門」政府數年內對白票立場大變 辯方另提及,控方指白票會破壞選舉,但根據政府以往看待白票的態度,此說法並無根據。辯方引述時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的言論,袁曾在受訪時被問及有學者、即基本法委員陳弘毅提出「白票守尾門」的機制,袁指可考慮以本地立法的方式處理,並無作出批評。辯方認為,當時政府的立場與現時有異,為何短短數年有如此重大改變。 辯方指出,控方有責任證明,本案控罪有合法目的。辯方引述背景指,人大於 2021 年 3 月通過「完善選舉制度」,而港府於同年 4 月提出修訂《選舉條例》。辯方認為,此舉難免令人聯想,要阻止他人投白票。辯方強調,有市民會支持或反對人大的決定,而反對者可利用投票表達不滿。辯方表示,避免政府尷尬並非合法目的,只會消滅反對政府的聲音,若控罪違憲應撤控。 辯方最後提及,控罪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建基於不同政治主張的歧視。 控方:煽動行為破壞選舉 控方不接納辯方所言,條例針對某種政治主張,而任何公開文件均沒有相關說法,修例目的已列明要「依法組織、規管選舉活動」。控方又指,辯方只引述袁國強的部分對話,去解說政府對白票的立場,批評辯方是斷章取義。 控方認為合法有序的選舉及投票權符合公眾利益,而煽動他人做一些破壞公眾利益的行為刑事化,並無不妥。而煽動的行為破壞選舉,需要立法禁止。 控方:條例對言論自由限制合理、點到即止 控方表示,條例只規管選舉期間的公開作為,只有以公眾為目標的煽惑行為才受規管,限制屬點到即止,對言論自由限制合理。條例已平衡社會及個人利益,可通過相稱性測試。 控方另強調條例對任何立場及政見的人均一視同仁,一律禁止作出煽惑行為。至於辯方曾引用海外案件,控方質疑香港近年有組織打算透過選舉平台,干擾政府運作,外國制度及情況與香港不相同。而本案不涉及平等的原則,形容若不規管公開煽動他人投白票,會阻礙候選人,對他們不公平,重申控罪一視同仁,所有人都不可煽動他人,與政治立場誘因無關。 辯方:投白票具實質意義 助提名合民意候選人 辯方最後補充,選舉的實質意義比形式重要,希望真正能選出代表選民的領袖。辯方又批評,控方僅依賴政府文件稱立法目的為防止破壞選舉,但若政府要推行限制言論自由措施,懷不法目的,不會明文說明,只會搬出冠冕堂皇的理由,法庭應嚴謹審視。而投白票不單合法,更具實質意義,可提名真正符合選民心意的候選人。 同案被告認罪緩刑年半 被告蘇浚鋒(23 歲,項目主任)、陳星(58 歲,福利工作員)各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陳星早前認罪,判囚 2 個月、緩刑 1 年半。 控罪指,兩人分別於 2021 年 10 月 30 日至 12 月 15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