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立法會暴動案於 3 月中審結,王宗堯、劉頴匡、鄒家成及孫曉嵐等 12 人,被判囚 4 年半至 6 年 10 個月。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有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示威者包圍立法會等同衝擊法治,行為極其侮辱和挑釁,屬「暴動案中最嚴重」。他形容,部分被告以 7 年、即區域法院判刑上限為量刑起點,亦不足為過。
根據《法庭線》反修例暴動數據統計,7.1 立會案是繼 7.21 元朗白衣人案、11.18 理大突圍案,第三案有被告判囚 6 年以上,亦是最多被告量刑起點定於 7 年。究竟法官是按照甚麼原則量刑?部分被告不涉暴力行為,為何刑期都達到 6 年以上?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接受《法庭線》訪問指,以衝擊立法會作為加刑因素,並非主審法官「自創」,而是根據案例所訂立的原則,當中指明「針對立法會大樓」會加強罪責。加上「梁天琦案」確立量刑時,不應只考慮個別參與者的行為,而是要考慮同場暴動者的整體行為。他認為,7.1 立會案在上訴庭案例的框架下,「可以輕判嘅空間,就好明顯已經好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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