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歲射擊競技場職員被指 4 年前在筲箕灣住所,藏有手槍、彈匣、彈殻等,被警方國安處起訴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案件周四(13 日)於區域法院提堂。被告擬不認罪受審,案件排期今年 11 月 11 日開審,訂下 4 天審期,將傳召火藥專家等證人。被告准以現金 5,000 元保釋候審。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9 歲射擊競技場職員被指 4 年前在筲箕灣住所,藏有手槍、彈匣、彈殻等,被警方國安處起訴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案件周四(13 日)於區域法院提堂。被告擬不認罪受審,案件排期今年 11 月 11 日開審,訂下 4 天審期,將傳召火藥專家等證人。被告准以現金 5,000 元保釋候審。
警方國安處 2021 年追查「屠龍小隊」,按情報在元朗八鄉搜捕一男子,指他涉屋內藏槍及子彈等,其後起訴他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男子周一(8 日)在高院承認一罪,被判囚 5 年 4 個月。另一相同控罪獲控方撤控。據了解,其妻子亦曾被國安處拘捕,但沒有被起訴。
辯方重申,被告只是一名「槍迷」,涉案槍械只供收藏,沒證據顯示他另有所圖,或用作非法用途。暫委法官胡雅文指,涉案槍械驗出 4 人 DNA,即除他本人外,尚有他人接觸到,有別於真正槍迷購買真槍後,會小心保存。考慮火器、槍械對公眾和社會可構成重大傷害,判刑須具阻嚇性。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於全港多處檢獲槍械等違禁物品,拘捕 13 人,包括「12 港人」之一的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當中 10 人被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起訴,最高可判囚終身。 同案另一人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等 7 罪,案件周一(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控方指,被告擬承認「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已轉介至高等法院處理,因同案部分被告不認罪, 案件排期於 2024 年 2 月 19 日開審,預計作 60 天審訊。
2018 年除夕,警方在紅磡截停一名 20 歲男子,搜屋後發現他藏有槍械及近 900 發彈藥等。7 人陪審團周二(23 日)以大比數裁定被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並裁定他管有當中 12 盒、不少於 424 枚的子彈,手槍及滅聲器則不屬定罪物件,周三(24 日)被判監禁 9 年 9 個月。
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指,涉事子彈殺傷力大,放入手槍即可使用,會造成較大的人身傷害,性質令人不寒而慄。加上被告與「阿高」的通話紀錄會被自動清除,加強兩人溝通的隱秘程度,能反映其背後的暗黑意圖。
法官續指,子彈存放在沒有上鎖的地方,他人能夠輕易取走,落入不法之徒手上的風險極大,增加本案嚴重程度,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警方於 2018 年除夕在紅磡截停一名 20 歲男子,搜屋後發現他藏有 2 支手槍及近 900 發彈藥。該男子否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受審,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一連兩日引導後,7 人陪審團周二(23 日)以 5 比 2,裁定被告罪成。 陪審團並裁定,被告知情管有的槍械為,其書枱第一個櫃內兩盒 100 粒子彈,以及其迷彩背囊內共 10 盒子彈,但案中沒提及該 10 盒子彈內有多少顆。至於滅聲器、槍等,則裁定不是定罪物件。案件押後周三(24 日)求情。 被告聞悉罪成時,即轉頭望向親友,其後一度望天及抿緊嘴唇。
警方於 2018 年除夕在紅磡截停一名 20 歲男子,搜屋後發現他藏有 2 支手槍及近 900 發彈藥。該男子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案件周二(9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於警誡下稱「嗰啲槍全部 war game 舖買,好好哋放喺屋企,咁都犯法?」他及後改稱,涉案槍彈由他人先後兩次交給他保管,「放咗喺書檯底,一直無郁過」,該人又向被告指有關物品是裝飾和道具,「合法唔會有事」。控方指,被告將槍械和彈藥放在房間內,是在知情下管有槍彈。案件周三(10 日)續審,負責拘捕被告的偵緝警員將繼續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