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 44 歲的功課輔導班義務導師,被指於 2022 年 8 月,在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的深水埗分會,非禮 11 歲男童,事後被控 3 項猥褻侵犯罪。被告不認罪受審,經審訊後被裁定 1 項非禮罪成,另兩項非禮罪脫。
暫委法官鄭明斌周五(5 日)判被告監禁 7 個月。法官指,雖然本案案情並非最嚴重一例,但不能忽略被告與事主年齡相差 30 歲,事主顯然對被告非常信任,視他為父親。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案發時 44 歲的功課輔導班義務導師,被指於 2022 年 8 月,在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的深水埗分會,非禮 11 歲男童,事後被控 3 項猥褻侵犯罪。被告不認罪受審,經審訊後被裁定 1 項非禮罪成,另兩項非禮罪脫。
暫委法官鄭明斌周五(5 日)判被告監禁 7 個月。法官指,雖然本案案情並非最嚴重一例,但不能忽略被告與事主年齡相差 30 歲,事主顯然對被告非常信任,視他為父親。
2023 年 9 月,34 歲男警被指休班時在葵涌葵馥苑紀律部隊宿舍一個單位內,非禮 7 歲女童。該男警否認一項非禮罪,周二(19 日)在粉嶺法院再訊,排期 5 月 22 日開審,料審期 2 天。
控方指,本案原於沙田法院處理,惟因涉錄像證供,故轉介至粉嶺法院。該錄像為事主錄影會面口供,涉約 1 小時。辯方指,會傳召 4 名控方證人盤問,包括女童、女童父親,及處理證物警員;又指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另會爭議閉路電視的實際時間。被告續准保釋,條件包括須搬離涉案宿舍、妻子人事擔保、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等。
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教黃子偉,被指在 2021 年 3 度非禮同一名公司員工。他否認 3 項非禮罪受審,周五(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裁定無罪。
裁判官彭亮廷指,事主未能記起案發日期及地點等細節,卻對非禮情節的描述異常詳盡,未能穩妥接納其證供。官又指,事主提到因被告中傷她,而在事發一年後才報警,不能排除她混淆細節,加上她離職時與上司關係仍然良好,官認為兩人曾經有協議,其後出現變卦,令事主決定報案,「中間發生咩事無人知」。
官另指,警員沒告知原因下截停及扣留被告,及後才作警誡,「或多或少有威嚇成分」,有越權之嫌,故剔除被告相關招認。
27 歲男警涉在 2019 至 2020 年休班期間,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內,三度非禮 15 歲女童,警方 2023 年 6 月接到報案,7 月拘捕男警。該警員否認 3 項非禮罪,周三(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控方預計傳召 6 名證人。辯方則指,將對部分證人作盤問,另稱被告將作供,以及有兩名辯方證人。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將案排期至 3 月 4 日開審,預留 3 天。被告續准保釋。
七旬漢涉於 2014 年起非禮及襲擊一對 8 及 10 歲孫女,包括掐頸、取刀威嚇勿告發,以及趁洗澡時撬開廁所門,揮拳襲擊右臂;直至 2022 年,孫女向社工告發。被告承認非禮、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共 5 罪,周四(14 日)在區院被判囚 4 年 7 個月。
暫委法官勞潔儀引述事主創傷報告,指一人曾告知父親,惟父指是爺爺「表示愛意的方式」,另父與親戚亦怪責孫女「連累」被告入獄;有親戚曾勸不要從法律程序追究。法官斥被告視兩孫女為「性玩具」,隨時玩弄,作為受託照顧人,明顯違反誠信。
官判刑後促請社署及房署,盡力協助兩事主,包括經濟援助及房屋安排等;又讚揚兩人作出正確的事,毋須感內疚,稱「她們是自己的英雌」(they are heroes in their own ways)。
27 歲警涉在 2019 至 2020 年休班時,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內,三度非禮 15 歲女童,警方 2023 年 6 月接到報案, 7 月作出拘捕。該警員被控 3 項非禮罪,周五(12 月 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12 日,指需時檢視本案證人超過 180 分鐘的錄影會面口供,並表示下次聆訊可答辯;控方不反對,但申請縮短押後的時間。
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質疑辯方,上一次提堂已是 10 月初,而即使檢視口供數次,也可於 20 小時內完成。他終批准押後至 12 月 29 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警方早前回覆指,被告已被停職。
32 歲中學男教師涉於 2021 年至 2022 年,在校內小息或補課期間非禮 4 名未成年女學生,他否認 13 項非禮罪,經審訊後周二(14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
法官練錦鴻指,4 名事主口供相同之處,皆極之模糊,但幾乎如出一轍,而事主供稱發生猥褻侵犯事件的地點,都有其他學生在場,「正常來說,在該處進行猥褻侵犯,似乎在事實上比較困難,而多次發生更近乎沒有可能」。
法官又指,事主當時對被告行徑「逆來順受,沒有投訴」,再考慮 4 人投訴之時,正值有人提出要更換老師,認為事主所述或只是指稱情況的一部分,即不滿被告教學方法及態度、對事主過份親暱,最終裁定控方未能在完全沒有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曾猥褻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