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4 月,21 歲大專男生在葵涌警署附近,被搜出兩支疑似汽油彈,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於原審時質疑警長「自編自導自演」,設局陷害被告,原審裁判官則裁決指沒有證據證明警長設局。被告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監 14 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一(19 日)頒下判詞,駁回其定罪上訴。
上訴方爭議,原審認為辯方指控警長設局一事沒有證據可以支持屬錯誤。法官指,沒出庭的中間人「A」證供為傳聞證供,並同意原審所指,最關鍵是上訴人是否知悉當時攜有汽油彈。
就原審指,上訴人於警察查問時支吾以對;法官認為,原審絕不可能,因被告沒在被查問時,直接向警員說出其信念,而對被告作出任何不利推論,指「有關做法明顯已經逾越了紅線」,但認為這只是原審拒納被告證供的其中一個理由,沒有導致定罪不穩妥。另官指,被告曾向警方提供協助,裁定可獲減刑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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