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期間,向 12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由陪審團裁定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 2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成立,被判囚 4 年。被告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周五(27 日)駁回申請,維持定罪。
上訴方爭議,控方需要證明被告作出涉案行為是為了性滿足,而原審法官未有正確引導陪審團。上訴庭同意性滿足是控罪的必要元素,亦認同原審引導出錯。但上訴庭指,案中的唯一推論,是被告為了性滿足犯案,假設陪審團獲正確引導,亦必然會裁定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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