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主席鄭嘉如早前私人檢控其僱主《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兩項《僱傭條例》下有關侵犯僱員參加工會權利的刑事罪行(另見報道)。相對於一般由政府提出的公共檢控,「私人檢控」(private prosecution)有何特點?如何提出?過往在香港又有甚麼案例呢?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又到農曆新年!《法庭線》仝人恭祝各位身體健康、事事順利。繼前年及去年的「過年放煙花炮仗會否犯法」、「過年在家賭錢是否犯法」,今年我們延續「過年主題」,談談農曆新年,打工仔最期待收到的開工利是,又或者在公司活動抽中奬,算不算「額外收入」,有沒有需要報稅呢?
不設陪審團的刑事審訊,法官裁定被告是否有罪和判處甚麼刑罰時,都須交代裁決和判刑理由。假如被告能從判詞中發現不公之處,便可以此為理由提出上訴。
另一方面,在設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雖然刑罰和書面判刑理由是由法官負責,但針對被告是否有罪,陪審團一般只須交代裁決結果的票數,毋須透露背後理由。那麼被告可根據甚麼提出上訴?其中一個方向,就是由法官向陪審團作出的「陪審團指引」。
假如要大家講講認識甚麼律師樓,在香港土生土長的讀者,可能都會想起一個由三個姓氏組成的名稱。大家在街上、交通工具或電視上,都可能看過它的廣告。同樣,大家對某些律師名字耳熟能詳,可能是因為他們活躍於報紙、社交媒體或政界。
假如律師們的廣告或曝光率,是公眾聘用他們的原因之一,這些宣傳推廣有否受監管?今期「法律 101」想與讀者分享,香港現時監管事務律師和大律師執業推廣(practice promotion)的相關守則。
我們在之前的「法律101」提及,大律師和事務律師其中一個分別,是大律師須獨立執業,以確保其獨立性,換言之,大律師屬於自僱人士。既然大律師是自己的老闆,是否代表他可以自由在公餘時間賺外快,又或者參與教育、政治或演藝等其他工作?
10 月 10 日是「世界反死刑日」,人權組織「國際特赦組織」今年 4 月發表的「2023 年全球死刑報告」,指在 2023 年,全球仍有 16 個國家執行死刑。
香港在 1966 年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或許對不少人而言,感覺有點遙遠。但其實由 1966 年至 1993 近 27 年時間,法例仍然保存,只是沒有執行,累計逾 200 名死囚獲特赦。而立法局在 1991 年曾爭辯應否「恢復」死刑,最終以大比數通過「廢死」。法官頭披黑紗、宣讀「環首之刑」的場面,從此成為歷史。
香港從前怎樣執行死刑?立法局「恢復」死刑之辯,涉及甚麼爭議?《法庭線》在「世界反死刑日」 ,跟大家回顧這段逾半世紀前的香港歷史。
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其中一名被告、時任主席張敬生 2024 年 9 月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指自己在獄中行為良好,應該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而得以即時釋放,卻被懲教署不合法羈留。特首、國安委先後介入發出證明書及作判斷和決定,而高院最終駁回張的申請。
「人身保護令」是甚麼?它源自何時?又有甚麼作用?香港過去有沒有成功申請的案例?
《法庭線》在先前一期「法律101」曾提及「驛站原則」 (cab-rank rule),又稱為「不可拒聘原則」,意思是大律師如同(守法的)的士站的士司機一樣,有責任接載排首位乘客,不論長途或短途,不論過海或不過海。到底這項原則有何重要性?大律師又是否永遠不能(合法地)「拒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