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士服務質素一直備受關注,警方去年接獲逾 9,500 宗的士相關投訴,香港的士業議會 6 月起推行「的士禮貌活動」,冀提升行業形象。《法庭線》早前報道一名的士司機承認兜路、無禮貌被判罰款,不少讀者留下疑問:「原來無禮貌都係罪?」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的士司機除了不得濫收車資、拒載、兜路,亦須保持禮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甚至監禁。在法律上,兜路如何定義?不熟悉駕駛路線是否合理辯解?的士司機可否以不過海為由拒載?乘客遇到上述情況投訴後,警方又會如何跟進?
香港的士服務質素一直備受關注,警方去年接獲逾 9,500 宗的士相關投訴,香港的士業議會 6 月起推行「的士禮貌活動」,冀提升行業形象。《法庭線》早前報道一名的士司機承認兜路、無禮貌被判罰款,不少讀者留下疑問:「原來無禮貌都係罪?」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的士司機除了不得濫收車資、拒載、兜路,亦須保持禮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甚至監禁。在法律上,兜路如何定義?不熟悉駕駛路線是否合理辯解?的士司機可否以不過海為由拒載?乘客遇到上述情況投訴後,警方又會如何跟進?
「爭咩吖?溝埋嚟做瀨尿牛丸呀笨!」「周秀娜,你今次仲唔死?」想起才發現,香港電影也有些「名場面」與認人手續相關(當然,前者可能略嫌不夠正式…)。究竟正式的認人程序是怎樣進行?被捕人可否拒絕參與?有時報道提及證人會在庭上辨認被告,又是怎麼回事呢?
民事訴訟中,法庭在審結案件後,須決定由哪一方支付訟費,一般而言是由敗訴方支付勝訴方的訟費。民事案件從入稟至審結,往往耗時數年,訟費隨時以數百萬元計。因此,訟費往往是民事案件的其中一個主要戰場。
相反,在刑事案件中,控辯一般需自行承擔己方訟費。不過雙方都可申請訟費,由法庭作出訟費命令。那麼法庭是根據甚麼原則,決定刑事案件中的訟費命令呢?
根據《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在香港實行的法律,包括立法制定的法律(成文法)以及普通法。前者在近年不乏具體例子,例如《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甚至《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那麼普通法到底是甚麼?法庭如何應用不同案例?
如果你有機會閲讀過刑事罪行的法例,可能會見過有些罪行,會基於被告是循「公訴程序」或「簡易程序」定罪,而有兩個不同的最高罰則。
其實,刑事罪行除了可以用涉案行為而分類,在法律上也會基於適用的刑事程序而作出區分。本期向大家介紹「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的分別。
不同罪行由不同的罪行元素(elements)組成,控方要證明一項罪行,就要證明該罪行的所有罪行元素。罪行元素可分為兩大類:「犯罪行為」(拉丁文 actus reus)和「犯罪意圖」(拉丁文 mens rea)。行為通常是外在的,可被證人看見,例如目擊被告的具體行動,甚至有相片或影片紀錄等證物。意圖則通常是內在的,似乎只有被告最清楚。那麼是否只要被告保持沉默,甚至聲稱自己沒有犯罪意圖,控方便難以舉證?法律上還有甚麼方法可證明被告的所思所想?
下星期便是農曆新年,法庭線仝人先預祝各位身體健康,出入平安!去年農曆新年前夕的《法律 101》,我們討論過過年時放煙花炮仗會否犯法,今年我們談談拜年時的活動。
打麻雀、玩啤牌、骰盅等,是香港人在拜年時的熱門娛樂活動。有人旨在聯誼耍樂打「衞生麻雀」,亦有人會小賭怡情增添刺激感。其實法律上這些算不算非法聚賭呢?
一場審訊中,法官的角色究竟是甚麼?審訊理應是透過提出及審視證據,從而探究事實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法官應否在審訊中採取積極角色,例如主動向證人發問?
原來,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中,如果法官過度介入審訊,有機會被敗訴方以「法官加入戰團」(descending into the arena) 為由上訴。法律上,恰當與過度的干預,應如何界定?
轉眼一年又臨近聖誕!去年《法律 101 》與大家討論過聖誕老人入屋派禮物會否犯法,今年我們將目光放到街上。12 月起,不時見有人為增添節日氣氛,在私家車兩側貼上鹿角或其他聖誕燈飾。其實這樣做是否符合法例要求呢?
假如被告向律師承認犯罪,但卻打算在庭上不認罪,律師可否繼續為他辯護?相反,假如被告向律師堅稱沒有犯罪,但卻打算在庭上認罪,律師又須否阻止他?今次法律 101,嘗試從律師專業操守角度,與讀者探討這典型的兩難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