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市民目睹罪案發生,除了即時報警外,法律亦容許市民在特定情況下作出拘捕。不過!行使「公民拘捕權」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否則可能構成非法武力,反而「好心做壞事」,惹上官非。亦正因如此,奉勸各位行使此權利之前,三思而後行。有事時,還是先考慮報警為宜。
法律上,究竟在甚麼情況下,市民才可作出公民拘捕呢?
如果市民目睹罪案發生,除了即時報警外,法律亦容許市民在特定情況下作出拘捕。不過!行使「公民拘捕權」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否則可能構成非法武力,反而「好心做壞事」,惹上官非。亦正因如此,奉勸各位行使此權利之前,三思而後行。有事時,還是先考慮報警為宜。
法律上,究竟在甚麼情況下,市民才可作出公民拘捕呢?
法律賦予警務人員權力執法,各位對《警隊條例》下的警權是否熟悉?本期先探討警察截停、搜查及扣留市民的權力。警察在甚麼情況下有權截查市民?又可否記錄市民的身分資料?
權利與責任同等重要,而法律為此訂下了界線。每人清楚自己的權利與責任,對法治社會而言是重要一環。在談論法律應該是怎樣之前,首先要知道法律是如何說。
加密貨幣、Non-Fungible Token……有人視這些新型投資模式為致富機會,亦有人抱持懷疑態度。最近 JPEX 一案,再度令大眾關注這類投資的規管框架,而在刑事法律層面,當局則以「串謀詐騙」罪陸續作出拘捕。
今期趁機與大家談談「串謀詐騙」罪。原來詐騙「感情」都可以此罪提告?
法官在宣布被告罪名成立後,不時會在判刑前索取報告,例如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精神/心理科、或某些中心/院所報告。究竟這些報告包含甚麼內容?法官是否必須索取報告?最終又是否必須跟從報告的建議?
最近有媒體報導數宗涉及大學迎新營進行期間,有女參加者稱被其他男參加者非禮的事件。當然,孰是孰非需視乎證據,留待法庭判斷。但一般而言,法庭是如何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非禮」?有甚麼因素需要考慮?又有何抗辯理由?
律師在審訊中盤問被告或證人時,經常會在問題前加上「我向你指出」或 ”I put it to you”,為何要這樣問?是否為了增強提問的氣勢?另一方面,若不在盤問時指出案情(put case),會否有任何後果?
看過《毒舌大狀》的讀者,是否記得戲中辯方向陪審團播放偷拍片段的情節?究竟刑事審訊中,偷錄、偷拍的證據可否呈堂?會否侵犯被偷拍者的人權?民事審訊又如何呢?
也許各位讀者也聽過刑事案件「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毫無合理疑點」等術語。究竟這些原則是甚麼意思?「無罪推定」的出處為何?民事審訊的證案標準,是否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