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國慶煙花匯演,發生了香港歷史上重大的海難事故,奪去 39 條人命。警方追查近 8 年,律政司於 2020 年底表明不會再有檢控,死因裁判官亦認為毋須召開死因研訊。惟事故距今近 10 年,成因、責任仍未完全釐清。 家屬其後取得警方提交死因庭的 2000 頁調查報告,多份口供揭露海事處、船廠在造船驗船上連環疏忽,又發現警方曾於 2015 年建議召開死因庭。3 名海難家屬,周一(20 日)直接入稟高等法院原訟庭,指 39 名乘客的死因仍有多個疑團未解,要求法官下令召開死因研訊。 家屬這次入稟提出 5 大疑問,其中首度提及港九小輪「海泰號」船頭用了鋼片加固,又發現「南丫四號」船艙圍板高度不達標,懷疑都是導致「南丫四號」迅速下沉的原因。他們又指,有部分證人曾拒絕警方邀請助查,相信必須透過死因庭運用傳召權,才能查清真相。 死者家屬梁小姐接受《法庭線》訪問,慨嘆 10 年間,家屬追尋真相之路已走盡,今次是最後機會,「行到嚟呢一步,已經係無路可走,你可以揀唔走落去,或者係行埋呢一步。」
前《蘋果》女記者認裸跑藏毒 判緩刑罰款 妨礙罪不成立 官:僅為警員帶來不便
去年 7 月,前《蘋果日報》女記者涉嫌於金鐘政府總部外裸露身體、藏有大麻及妨礙特務警員,她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及「管有危險藥物罪」,否認「妨礙罪」,週一(2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及判刑。 暫委裁判官何慧嫻表示,被告於政府總部外作出猥褻行為,行為大膽;惟當時看見被告脫衣的人不多,判囚 3 周、緩刑 12 個月。至於管有危險藥物罪,考慮到大麻份量不多,罰款 2 千元。 至於妨礙罪,裁判官裁決指,雖然被告脫衣及胡言亂語,舉止不尋常,但只令警方花費少量時間及力氣追逐,極其量為警員帶來不便,並不構成妨礙,判處她罪名不成立。 被告鍾梓儀( 24 歲)報稱文員,被控於 2021 年 7 月 10 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添華道,猥褻暴露其身體;她另被控管有 1 個膠袋載有 6.72 克草狀大麻,及一支捲煙載有 0.16 克草狀大麻;以及妨礙特務警察行使或履行《公安條例》所授予的權力或所委予的職責。 被告極其量為警員帶來不便 裁判官表示,被告案發時跑近水馬圍封的政總範圍,遭警員喝止。惟被告繼續向前跑及大叫「阿 Sir 捉我」,導致警員費力追隨被告奔跑。惟追逐過程歷時少於 1 分鐘,被告亦主動停下來。雖然被告脫衣及胡言亂語,舉動不尋常,但極其量只為警員帶來不便。 警員噴胡椒噴劑與被告妨礙行為無關 裁判官又指,被告當時沒奔跑及反抗,警員作供時亦認同,被告沒有作出任何侵略性行為。裁判官續指,警員是因應個人判斷而噴胡椒噴劑,並非因被告作出妨礙行為而施放,因此被告進入禁區裸跑造成不便,但不構成妨礙,罪名不成立。 被告母親患妄想症 辯方求情指,被告的六旬母親患有妄想症,數年前失去工作能力,依靠積蓄維生。被告胞兄撰寫求情信,指被告自小成績優異,惟其後誤交損友,會繼續支持被告。被告的大學同學則撰信指,自己處於低谷時,曾得到被告安慰及支持。辯方續指,被告現任職文化記者,其僱主願意繼續聘用她。 看見被告脫衣的途人不多 何官判刑時指,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罪行嚴重,被告於政府總部外犯案,行為大膽;惟被告得到家人、朋友支持及愛護,加上看見被告脫衣的途人不多,判處被告監禁 3 周,緩刑 12 個月。至於管有危險藥物罪,何官指被告管有的大麻份量不多,罰款 2 千元。 被告患思覺失調 追截被告的丁姓特務警察早前供稱,當日看見被告進入被圍封的政總範圍,於是上前追截。期間被告邊跑邊脫去上衣至裸露上身,其後於近夏慤道出入口位置停下。丁供稱擔心被告作出傷害性行為,故用胡椒噴劑向被告噴了一下。被告繼續脫去下身衣物,大叫「好痛」,警方隨後到場,當時被告已全裸。被告沒有作供,辯方精神科醫生供稱,被告患有思覺失調,案發後住院約半個月。 ESCC 275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