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25 歲學生涉於 Telegram 及 Facebook 群組發布立法會議員、警員的個人資料,早前承認 4 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周三(26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3 個月、緩刑 2 年。
裁判官溫紹明指,本案案情嚴重,監禁必然是合適選項之一,但案發時並非社運最激烈時候,引起的潛在風險較低。另考慮被告背景報告正面,曾患自閉症等,最後判處緩刑。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 25 歲學生涉於 Telegram 及 Facebook 群組發布立法會議員、警員的個人資料,早前承認 4 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周三(26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3 個月、緩刑 2 年。
裁判官溫紹明指,本案案情嚴重,監禁必然是合適選項之一,但案發時並非社運最激烈時候,引起的潛在風險較低。另考慮被告背景報告正面,曾患自閉症等,最後判處緩刑。
25 歲學生涉於 Telegram 、 Facebook 群組發布立法會議員、警員的個人資料,周三(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 4 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案件押後至 6 月 26 日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期間續准保釋。
案情指,被告被捕後警誡下稱,「阿 sir, 個 TG account(帳戶)係我嘅,啲嘢都係我轉發嘅,我係玩下㗎咋,無惡意㗎」;他又曾於 Telegram 群組發送另外 77 人的個人資料。被告其後於 Facebook 披露警員的個人資料再被捕,警誡下稱出於好玩而犯案。
一名 21 歲男子被指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間,四度「起底」並阻差辦公,被控「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及阻差辦公共 5 罪,周三(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 8 周再訊,指發現再多 81 名「起底」受害人,警方需時聯絡及調查。據了解,該 81 人暫未知身份,而被告現時所涉 4 項「起底」罪,與追債相關。被告自行應訊,指控方今次已是第五度申請押後,「再押後,對我嚟講唔公平」。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批准押後 8 周調查,另指如未能聯絡受害人「就唔好糾纏」。案件將於 2024 年 2 月 7 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交通警在西灣河以實彈射擊被稱為「熊仔餅」的學生周柏均,49 歲工程經理其後被指於 2022 年,在 Twitter 發布開槍警及其女兒的照片。他否認兩項「起底」罪受審,周二(3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 2 月 2 星期。
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發布寫有「我地老豆係殺人犯」、開槍警及其女兒的照片,又在帖文標籤開槍警中文全名、「槍殺人」等,明顯想表達警員槍殺手無寸鐵的市民、是「殺人犯」。不過,施祖堯指相關市民仍生存,亦已就數項刑事罪行被定罪,「指稱開槍警是『殺人犯』,不可能屬實」。
裁判官又指,開槍警因事件受到廣泛關注,他所面對的壓力已夠大,原已受到大量滋擾,被告行為延續滋擾,使事主要擔心欺凌重複、外出時被人認出及家人安全。而「起底」相關條例於 2021 年 10 月生效,被告在條例生效一年後犯案,不能歸咎於不熟悉法例,加上高等法院早已頒布「起底」禁制令,被告在這情況下犯案,罪責更嚴重。
49 歲工程經理被指 2022 年在 Twitter 發布警員的起底照片和姓名,以及其女兒的照片。被告否認「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等兩罪,周二(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控方擬傳召一名偵緝警員作 Twitter 的專家證人,辯方反對。法庭召「案中案」爭議警員的專家資格。警員供稱,曾接受兩個警察學堂課程了解 Twitter 的簡單操作,曾處理超過 100 宗相關案件。 盤問下,警員一度稱 Twitter 總部在紐約,辯方更正是在三藩市,警稱「咁可能我會記錯」。辯方又問警稱 Twitter 在港受歡迎的基礎,警答稱「受歡迎嘅定義係,向香港每一個人講 Twitter,大家都知道,大家都有玩過」。案件周三續,被告准保釋。
一名的士公司男董事涉於 2021 年,因商業糾紛披露 3 名公司拍檔的個人資料,被控 3 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案件周三(12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原有 3 罪不成立,但修改控罪為較輕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並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 8 月 4 日判刑,以候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指,被告曾稱「佢登我啲資料出嚟,我就登返佢啲資料」,顯示他深知披露資料所造成的傷害,仍然刊登對方的個人資料。惟控方未能證明當事人蒙受經濟損失等實際傷害,故修改控罪。
49 歲工程經理被指 2022 年在 Twitter 發布警員的起底照片和姓名,以及其女兒的照片,被控兩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他周三(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否認全部控罪。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押後案件至 4 月 12 日作審前覆核。被告獲准以 7 萬元繼續保釋,辯方另申請撤銷其中一項保釋條件,即只能使用不能上網的手機,獲法庭批准。
36歲女子疑因訂購約 4.5 萬元口罩後未獲發貨,不滿被騙財,2021 年底疑在14 個 Facebook 群組公開賣家的個人資料。她早前承認 14 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裁判官覃有方周三(8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 裁判官表示,同情被告遭遇,她因被騙而感到不忿,涉及金額亦不少,但其報復相當不智,希望她汲取教訓,不會重犯。判刑後,裁判官指她可循法律途徑追討損失,但若公開發布他人資料則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