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宣布被告罪名成立後,不時會在判刑前索取報告,例如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精神/心理科、或某些中心/院所報告。究竟這些報告包含甚麼內容?法官是否必須索取報告?最終又是否必須跟從報告的建議?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法官在宣布被告罪名成立後,不時會在判刑前索取報告,例如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精神/心理科、或某些中心/院所報告。究竟這些報告包含甚麼內容?法官是否必須索取報告?最終又是否必須跟從報告的建議?
最近有媒體報導數宗涉及大學迎新營進行期間,有女參加者稱被其他男參加者非禮的事件。當然,孰是孰非需視乎證據,留待法庭判斷。但一般而言,法庭是如何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非禮」?有甚麼因素需要考慮?又有何抗辯理由?
律師在審訊中盤問被告或證人時,經常會在問題前加上「我向你指出」或 ”I put it to you”,為何要這樣問?是否為了增強提問的氣勢?另一方面,若不在盤問時指出案情(put case),會否有任何後果?
土地資源向來矜貴。如果一個土地因為各種原因,被丟空多年未被利用,也算是一種浪費。為了地盡其用,普通法就此發展了一套名為「逆權管有」(又稱「逆權侵佔」) 的原則。究竟需要符合甚麼條件?
“… But there’s something about getting married, people just have to do it. Right? They’re like, “Is this the line to losing half my sh*t? Awesome! This is gonna be great! ” (但是就是有一種魔力使人們覺得他們必須要結婚。他們就像在說:「排這條隊就能令我失去一半資產嗎?太棒了!」) —— 美國棟篤笑演員Bill Burr
早前法律 101 跟大家談過離婚的理據和程序,今期再談離婚三部曲之二 —— 分身家。
「相濡以沫,不如相忘於江湖。」——《莊子.大宗師》,又或者如周星馳在《賭俠》中所唱,「逝去感情如何留得住…?」根據政府統計處最新數字,2020 年香港約有 27,000 對新人共諧連理,但亦有約 16,000 對夫妻獲法庭准許離婚。
如果婚姻生活不如意,雙方無能為力,也許可考慮最後一步:申請離婚。究竟可用什麼理據申請離婚?程序為何?
看過《毒舌大狀》的讀者,是否記得戲中辯方向陪審團播放偷拍片段的情節?究竟刑事審訊中,偷錄、偷拍的證據可否呈堂?會否侵犯被偷拍者的人權?民事審訊又如何呢?
也許各位讀者也聽過刑事案件「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毫無合理疑點」等術語。究竟這些原則是甚麼意思?「無罪推定」的出處為何?民事審訊的證案標準,是否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