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在先前一期「法律101」曾提及「驛站原則」 (cab-rank rule),又稱為「不可拒聘原則」,意思是大律師如同(守法的)的士站的士司機一樣,有責任接載排首位乘客,不論長途或短途,不論過海或不過海。到底這項原則有何重要性?大律師又是否永遠不能(合法地)「拒載」?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法庭線》在先前一期「法律101」曾提及「驛站原則」 (cab-rank rule),又稱為「不可拒聘原則」,意思是大律師如同(守法的)的士站的士司機一樣,有責任接載排首位乘客,不論長途或短途,不論過海或不過海。到底這項原則有何重要性?大律師又是否永遠不能(合法地)「拒載」?
遇到法律問題時,有些人或許擔心法律費高昂,然後恰巧地「有個朋友打過差唔多嘅官司,佢好醒㗎,佢仲話佢可以幫我打添喎」,想「慳得就慳」,而選擇不聘請律師處理。究竟法律是否容許訴訟人不聘用律師,而找個朋友在聆訊中代表自己呢?
答案涉及法庭內一個較少聽聞的角色:「麥堅時友人」(McKenzie friend)
法院及政府不時重申,「自由並非絕對」。有言論自由不代表可以惡意誹謗他人,有人身自由不等於可以擅闖私人地方……原則上一定正確,但這只是問題的開端,而非答案。真正要回答的問題,是對自由施加甚麽程度的限制,才是恰當?背後又有甚麽正當理由?
規管政府與人民關係的法律,稱為公法(public law)。公法一個重要概念,是「相稱性」(proportionality)。簡言之,限制自由的措施,須比例相稱、不能過度。有關「相稱性」的論點,常見於司法覆核案件,申請方指某法例或決定,不合比例地限制基本權利,故屬違憲。
終審法院早前裁決的「8.18流水式集會案」,當中的爭議正正涉及「相稱性原則」。法院應用「相稱性原則」時,會考慮甚麽?
刑事案件中,證人作供之前須宣誓,一般分為「宗教式宣誓」和「非宗教式宣誓」。究竟以「宗教式宣誓」有甚麼門檻或條件?證人須否證明自己已領洗、有恆常返教會或領聖體?擁有信仰與否,又會否影響證人的可信性?
案件名稱,通常由原告和被告的全名組成,例如 47 人案,司法機構網頁會顯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達鴻及其他人」 ,有時候則由英文字母組成,例如「 X v Y」 。在法庭聆訊中,除了與訟各方,有時候證人的名稱也會以英文字母代替,例如性罪行案件中的事主或其親人。到底法庭是如何決定為誰頒下匿名令呢?
香港的士服務質素一直備受關注,警方去年接獲逾 9,500 宗的士相關投訴,香港的士業議會 6 月起推行「的士禮貌活動」,冀提升行業形象。《法庭線》早前報道一名的士司機承認兜路、無禮貌被判罰款,不少讀者留下疑問:「原來無禮貌都係罪?」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的士司機除了不得濫收車資、拒載、兜路,亦須保持禮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甚至監禁。在法律上,兜路如何定義?不熟悉駕駛路線是否合理辯解?的士司機可否以不過海為由拒載?乘客遇到上述情況投訴後,警方又會如何跟進?
承接先前另一期「法律101」,《法庭線》今期繼續想同大家探討撫養權問題:假如父母能達成共識,法庭還會介入嗎?假如法庭介入,通常會頒下「共同」還是「單獨」的撫養權?法庭又會否命令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的律師費呢?
「爭咩吖?溝埋嚟做瀨尿牛丸呀笨!」「周秀娜,你今次仲唔死?」想起才發現,香港電影也有些「名場面」與認人手續相關(當然,前者可能略嫌不夠正式…)。究竟正式的認人程序是怎樣進行?被捕人可否拒絕參與?有時報道提及證人會在庭上辨認被告,又是怎麼回事呢?
受離婚影響的除了夫妻兩人,還有他們的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在「贍養費」或「分家產」之前,我們或更常先聽到「爭撫養權」。到底「撫養權」在法律上是甚麼意思?在實際上對父母和子女又有甚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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