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知道刑事上訴的途徑,會因應原審法庭而有所不同嗎?何時需要「上訴許可」?控辯雙方上訴的選項及性質,又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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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胞弟蘇錦威,被指在 2014 至 2015 年,與律師行同事訛稱獲客戶授權,按揭其物業騙取 2,000 萬元貸款。兩人被裁定洗黑錢等罪成,分別判囚 47 及 30 個月。律政司不滿蘇錦威的刑期過輕,提出刑期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於 7 月改判他監禁 6 年 3 個月;另一被告同日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 法官周二(6 日)頒下判詞指,蘇錦威悉心策劃犯案,並從騙取所得的貸款,即以「不義之財」償還涉案款項,認為原審錯誤給予刑期扣減,又批評原審大幅偏離適當的量刑基準。上訴庭考慮到刑期覆核,會導致蘇錦威焦慮及失望,加上刑期上調幅度較大,故酌情扣減部分刑期。
網民前年 5 月發起反《國歌法》示威,23 歲男生被指在旺角向警員投擲鐵罐,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提出覆核,今(17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
律政司一方認為,被告須判即時監禁,但法官彭偉昌質疑,被告已完成逾九成社會服務令,改判監會否構成雙重刑罰,「唔係好公平喎?」高院 3 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指同意原審裁判官原則性犯錯,惟考慮所有因素後,拒絕覆核申請,稍後頒下書面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