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一周焦點報道 2025.3.30-4.5

《法庭線》一周焦點報道 2025.3.30-4.5

PODCAST: 一周法庭線報|林卓廷涉披露游乃強受查案;再多一白衣人罪成;陳虹秀暴動案 上周焦點: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 律政司得直、林恢復定罪 林卓廷被控披露 721 帶隊搜查南邊圍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終審法院 5 名法官周二(4 月 1 日)以 3 比 2 裁定律政司得直,恢復林「披露受查人身分」的定罪及 4 個月監禁的判刑。正就另案服刑的林再被加監,若沒有獄中減刑,他最遲或至 2031 年才獲釋。 5 名法官就控罪條文的詮釋方法,出現明顯分歧。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認為,應該側重維護廉署調查保密的立法原意,即披露任何廉署進行中的調查都屬犯禁。常任法官霍兆剛、林文瀚不同意,認為條文用語只限於貪污調查,沒法支持引伸至廉署的所有調查。 海外非常任法官歐頌律閱讀 4 名法官的判詞後,認同張舉能、李義的看法,指二人的詮釋能確立而不是削弱控罪條文。《法庭線》向廉署查詢對裁決的回應,以及對游乃強的調查進度,獲回覆指「廉署尊重法庭的裁決。對案中提及的調查,廉署沒有補充。」 721白衣人案 王志榮經發還被裁定暴動罪成 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被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區院法官葉佐文周四(3 日)裁定王暴動、有意圖傷人罪成,王成為第 13 名罪成的白衣人,還押至下周二判刑。王在被告欄內一度搖頭嘆氣。 法官稱,今次案件發還重新考慮,他發現犯案男子曾有段時間沒戴口罩,可用作比對王是否該人,在考慮關鍵證據累積出現的機率,裁定王就是犯案男子。據片段,王曾以「保衛元朗」 的白色發泡膠牌匾,擲向閘內的人、拿著垃圾筒邊追打數人、持藤條向車廂指罵等。 官裁定,王當日與白衣人大夥兒經「形點」進入元朗站,無差別作出挑釁、威脅、襲擊行為。辯方求情時稱,王參與暴力程度少,「根據當時閣下嘅處理分析,唔應該係(刑罰)最高嗰啲」;官聞言稱「如果郁手嗰啲,我都判得唔少」。 陳虹秀暴動罪成 辯方求情:選擇留港面對、或遭釘牌「雙重懲罰」 社工陳虹秀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參與暴動,經重審後被裁定罪成,周四(3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辯方強調,陳在第一次審訊獲裁定表證不成立後,「被告明知佢可以合法離港,都選擇留港應付」,又指她今次有可能被吊銷牌照,構成「雙重懲罰」。 辯方又指,陳虹秀保持當社工的初心,多年來參與世界各地的災後支援,「如果今日佢唔喺犯人欄,相信佢去咗泰國或者緬甸㗎啦」。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押後至下周三(9 日),與同案 3 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正還押的陳虹秀離庭時,面露微笑舉心心手勢、揮手。《法庭線》取得陳虹秀呈交法庭的求情信,提到「十分珍惜社工這個身份」,又指「特別是對已 75 歲的母親深感內疚…縱使不少人說我是好社工,我確實是一名不孝女」。 23條|男子認天橋升降機門寫「台獨」等囚10月 官指需嚴懲免仿效 53 歲男子被指 2024 … Read more

《法庭線》一周焦點報道 2025.3.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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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DCAST: 一周法庭線報|父涉謀殺3歲女案判囚終身;721非白衣人7被告上訴;反恐第二案 上周焦點: 父謀殺3歲女罪成 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另就虐兒罪被判6年5月 37 歲父親被指虐殺 3 歲女兒案,4 男 3 女陪審團上周退庭商議約 3 小時,一致裁定謀殺罪成,周三(26 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黎婉姫就謀殺罪,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至於虐兒罪,辯方求情指,被告與女童相處亦有歡樂時光,惟官指被告行為不可思議、非常惡劣,須處阻嚇性刑罰,保護手無寸鐵的幼兒。考慮被告曾向女友淋通渠水被判監,出獄後多次對親生女暴力施虐,將量刑起點定於 8 年,經認罪扣減後判囚 6 年 5 個月。 被告聞判時一度低頭。 721元朗|非白衣人7被告全部提上訴 白衣人王志榮案4.3裁決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 721 在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罪成,上月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高院最新資料顯示,同案所有被告均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另外,元朗 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被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周三(26 日)在區院續審。控方力陳,警方在王志榮家中搜出涉案人的同款鞋,認為王就是物主,藉此能辨認出他在場參與事件。 法官葉佐文質疑,未能百分百肯定王就是唯一物主,又與控方爭論「屬於」的意思,問有否字典根據,又指王與他人同住,疑點利益應要歸於被告。 辯方則指鞋款並不獨特,控方沒證據指是否暢銷款式,舉證價值不大;另指控方主張單靠樣貌指認涉案片段中人是王,有別於案例需再觀察衣著、行路方式、身型、髮旋等,是不公道、武斷。官押至下周四(4 月 3 日)裁決,王續准保釋。 反恐第二案|被告討論放碎石入炸彈 控方專家指可增威力 反恐第二案上周完成第 78 日審訊。爆炸品處理課(EOD)高級炸彈處理主任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分析明愛醫院爆炸案片段,指濃煙遮蓋逃生出口,「你想走係未必走到」,加上急症室內有病人、傷者,可能無法逃生。他又指,煙霧雖然無毒但對人有害,可造成不適甚至灼傷肺部。 至於羅湖站月台的爆炸案,炸彈裝置原本放置在車廂。證人分析片段,指可見爆炸時產生大量煙霧,假設在車廂內爆炸「將會係傷亡非常之慘重」,因濃煙更難散去,恐令乘客爭相走避,甚至「監生焗死」。 控方指,各被告原定在將軍澳放置炸彈,並在 Telegram 討論 20 公斤重炸藥。爆炸品處理課高級炸彈處理主任指出,若有足夠的密閉空間盛載,20 … Read more

反恐第二案|被告討論放碎石入炸彈 控方專家指可增威力 另指有人指導製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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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控方專家證人指化學品受法例規管 官提醒陪審團獨立考慮本案控罪

反恐第二案|控方專家證人指化學品受法例規管 官提醒陪審團獨立考慮本案控罪反恐第二案|控方專家證人指化學品受法例規管 官提醒陪審團獨立考慮本案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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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控方指被告原定放置炸彈 專家估計威力驚人、50米範圍內可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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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控方專家指羅湖站月台炸彈若在車廂內爆炸 可致非常慘重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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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控方專家指次被告電話有測試TATP炸藥影片 產生獨一無二火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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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控方專家指涉案61片段顯示測試炸藥 估計有人談及調配材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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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控方專家確認涉案單位物料可製恐怖組織常用炸藥 電路板可控制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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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辯方指被告裝置編程可用作啟動汽水機屏幕 專家確認可作開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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