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控方專家測試被告電路板裝置 成功啟動加熱 但不能燃點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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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控方電路裝置專家測試 成功啟動羅湖站裝置 指可點燃電子火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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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首被告被指發送試爆炸藥片段 辯方指可能轉自其他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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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網罪科警長以TG專家作供 指頻道擁有人、管理員可發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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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一周焦點報道 2025.3.2-3.8

《法庭線》一周焦點報道 2025.3.2-3.8

PODCAST: 一周法庭線報|支聯會資料案鄒幸彤3人終極勝訴;快必煽動案終極敗訴;黎智英完成作供 上周焦點: 支聯會資料案鄒幸彤3人終極勝訴 終院指遮報告礙公平審訊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審法院 5 法官周四(6 日)一致裁定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終極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鄒離庭前笑著舉起「V」字手勢;鄧在法院外稱「公道自在人心」,徐回覆指「冤獄站不住腳」。政府指,備悉終院的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審視執法經驗,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終院裁定,律政司必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而引「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遮蓋國安處的調查報告,令被告方無法得知控方的論據,剝奪其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亦令律政司沒有證據舉證,定罪不穩妥。 終院又指,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強調為「有效」維護國安,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代理人已是足夠,而上訴時高院法官黎婉姫更進一步裁斷,被告不能挑戰警方通知書的有效性,兩人的裁決均為錯誤。終院指出,法院履行維護國安職責時,不能忽視保障權利條文。 首宗煽動罪終極上訴 終院一致裁定譚得志敗訴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 被裁定 11 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成(舊煽動罪),判囚 40 個月。他提出終極上訴,周四(6 日)被終院 5 位法官一致駁回。 本案爭議《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舊煽動罪),是否須在高院由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須否證明煽暴意圖。判詞指,不論在《國安法》訂立前後,區域法院均有審理舊煽動罪的司法管轄權,又指舊煽動罪非普通法罪行,故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 本案是首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舊煽動罪案件,現時有煽動案正押後,待譚案終極上訴結果,而譚得志已就本案服畢刑期,另就 47 人案正服刑。其社交媒體於裁決後發文,引譚指感謝律師團隊,又指「2027 年 4 月見」。特區政府發言人指歡迎終院判決。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認為,裁決反映法庭對言論自由採取較嚴厲立場,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認為,終院裁決無可挑剔(impeccable),又指《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訂明依法保障自由,認為本港已付出額外努力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 黎智英完成52日作供 案件押至7.28結案陳詞 黎智英被指違國安案,上周完成 145 日審訊,黎結束 52 日作供,辯方完成舉證,案件訂於 7 月 28 日結案陳詞。周五(7  日)散庭時,黎脫下耳機,向家人及法律團隊輕輕揮手道別。 控方上周覆問時,先後引述黎的「Live Chat」節目及專欄內容,指當中分別提及「科技禁運」、取消香港特殊地位,以及要求中美貿易與人權議題扣連。黎否認提倡美國針對中國「科技禁運」、繼續取消香港特殊地位,強調當時已實施這些措拖,自己只是分析現況。控方質疑,黎犧牲香港為美國爭取利益?黎否認,指香港與美國有共同價值觀,他是為香港自由而戰。 他另外在辯方覆問下重申,沒牽涉民主派初選、不知同案被告陳梓華涉及國際線,並提到於 2020 年就刑事恐嚇《東方》記者案,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時,沒向法庭透露打算赴美見官員,因擔心事件較敏感,會減低申請的成功機會,重申赴美主要目的是探望孫女,當時見外國官員亦非犯法。 反恐第二案|EOD警司:涉案原材料有無害用途 惟土製炸彈常用平常材料 反恐第二案上周完成第 66 日審訊。控方傳召負責觀看涉案閉路電視片段的警員作供,他供稱在片段中,從外型、身型、衣著、步姿等認出第五被告楊怡斯,但在盤問下承認錯將辨認另一被告的供詞「搬字過紙」;辯方質疑他根本認不出楊,警員否認。 控方專家證人、爆炸品處理課警司盧秉善供稱,明愛醫院的土製燃燒裝置無刻意密封,估計是用作爆燃而非爆炸,但仍有能力造成死亡;羅湖站的兩個無線電土製爆炸裝置,因非嚴格製造、沒密封,「造成爆破的可能極少」,但若一同引爆足以造成多人傷亡。專家報告又指,從第八被告住所搜出的聚氨酯樹脂、氧化鐵粉、糖霜等均可用於製造炸彈。警司同意,上述材料有許多「無害用途」,但指一般製造土製炸彈都會用看似平常的材料。 至於在涉案大角咀宏創方兩個單位,搜出 5 支滅火筒。消防安全管工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確認滅火筒經改裝,注入疑似汽油,改裝金屬噴嘴。警方從次被告李嘉濱的電話,擷取多段顯示有人用滅火筒噴火的影片。專家認為片中的滅火筒經改裝,估計有人一邊用滅火筒噴出汽油,一邊使用打火機,令滅火筒噴出火焰。 23條首宗司法覆核|馬俊文敗訴原毋須支付訟費 法庭改下令支付一半訟費 … Read more

反恐第二案|EOD警司指被搜出原材料有「無害用途」 惟土製炸彈常用平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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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EOD警司:明愛醫院裝置可能為爆燃 羅湖站兩裝置爆破可能性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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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警員從CCTV片認出第五被告前往車站 時間為羅湖站爆炸案發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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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第五被告家中搜出硫酸 辯方稱是通渠水、控方同意作為承認事實

反恐第二案|第五被告家中搜出硫酸 辯方稱是通渠水、另否認CCTV片中人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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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線》一周焦點報道 2025.2.23-3.1

《法庭線》一周焦點報道 2025.2.23-3.1

PODCAST: 一周法庭線報|721非白衣人案判囚;黎智英續作供;鄒家成未經授權寄信判囚提上訴 上周焦點: 721林卓廷等7人暴動判囚 官指有其他閘內人亦參與暴動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 721 在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罪成,周四(27 日)判刑,官基於被告同意案情節省時間、案件歷時多年,為各人減刑 5 個月,最後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 法官陳廣池指,本案並非街頭暴動,亦非早有計劃,而白衣人的暴動「醖釀催快了閘內另一場暴動」,因應各被告的角色,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又指難免因襲擊事件,致使有人以為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他相信部份沒被捕的閘內人亦參與了暴動。 官指林卓廷的求情信「文筆暢順,亦充滿悲情壯志」,但沒悔意,「撫心自問,D1 晚上入元朗真是監督警察,保護巿民,調解閘內閘外對壘雙方嗎?D1 有沒有怱(忽)悠他人,甚至自己呢?」被告親友求情則提及,各人正直無私,因案自責悔疚、付出代價,望法庭輕判。 另外,元朗「7.21 襲擊」首宗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案件亦於周四續審。法官葉佐文關注,控方提交的閉路電視截圖模糊不清,著控方修訂書面陳辭,為每張照片補充獨立描述,案件押至 3 月 26 日續審。 721非白衣人案|綜合證人供詞 擲物、射水前後發生甚麼事? 《法庭線》嘗試據庭上證供重組時間線,將被告的言行重新放入時序中理解。在各人喊話、擲物及射水前,陳永晞目擊白衣人第一波襲擊,有女士被追打,他亦被指嚇;林卓廷在網上看到廚師受襲。其後白衣人越來越多,閘內人看到閘外陸續有人受襲,包括穿黑衣的男士、記者何桂藍,亦有女子受襲後倒地,惟未見警方介入。11 時前抵站的葉鑫昇指,見到白衣人「擸晒架生、曬晒馬」。 現場氣氛逐漸升溫下,各人向閘外喊話,說「Come on」、「警察依家嚟緊,你哋全部企喺度,夠膽企喺度唔好走」、招手、擲水樽等物,以及開消防喉射水等等。他們都辯稱留守是顧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亦是為了自衛、保護他人等而作出涉案行為。 另一方面,林卓廷到場向群眾表明已聯絡警方,港鐵人員亦於本案關鍵時間前,已向車站警務室求助。幾名警務人員在本案首次作供,披露警方事前已收「鄉事吹大雞」的情報,當晚在鳳攸北街、元朗站一直有人監察,但只派出 3 名軍裝警員到車站,3 警不久撤退。 指揮官表示,部署在元朗警署的快速應變部隊在 11 時才收到指示前往車站。按時間線,其時何桂藍已受襲、白衣人林觀良持木棍在敲打閘機,白衣人隨後更衝入閘,鄺浩林後腦受重擊。直至 11 時 03 分本案關鍵時間結束,現場都未有警員。白衣人並進一步走上月台,林卓廷在車廂中被林觀良等人打至嘴角流血等。 元朗721事件20人暴動等罪成 林卓廷量刑起點與白衣人黃英傑相同 《法庭線》整合元朗 721 事件逾 5 年半以來,暴動等罪成 20 人的判刑,當中林卓廷的量刑起點,與在元朗站大堂指罵他的白衣人黃英傑一致,同為 3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