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居民黃桂強被指去年 6 月在邨內擺放擴音器、播放不滿重建的訴求,受審後被裁定「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傳票罪成,罰款 1,500 元。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駁回他的上訴,周五(19 日)再頒下判詞,拒絕向黃發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判詞指,黃的上訴理據只涉如何應用相關法律原則,不屬「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不符合案件上訴至終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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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居民黃桂強被指去年 6 月在邨內擺放擴音器、播放不滿重建的訴求,受審後被裁定「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傳票罪成,罰款 1,500 元。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駁回他的上訴,周五(19 日)再頒下判詞,拒絕向黃發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判詞指,黃的上訴理據只涉如何應用相關法律原則,不屬「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不符合案件上訴至終院的要求。
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民事控告多名拒絕遷出的居民,法官陳錦泉周二(16 日)就其中一名九旬居民的案件頒下判詞,下令居民須交出單位管有權。
判詞指,被告質疑「平屋」為非牟利機構,得到政府大量優惠,卻要保密重建所得的利潤,而且「平屋」審理舊租戶回遷資格的過程不透明,沒有上訴機制,認為「平屋」沒有監管,濫用公權。惟法官認為,無論「平屋」賺取利潤與否,是否需向政府交代,都不構成租客在租約期滿後,不交回物業管有權的理據,裁定「平屋」勝訴。
正清拆重建的石硤尾大坑西邨,有居民提出第二宗司法覆核,指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審查回遷資格、沒妥善安置、要求聲明放棄追訴權等做法,屬不公義、不合理及越權,而城規會早年把安置條款列為指引性質屬錯誤。
高等法院高浩文早前駁回許可申請,周五(28 日)頒下判詞,指居民的申請理據不涉公法,亦與尋求的濟助沒關聯。判詞又多次批評撰寫入稟狀的大狀,指其內容冗長、令人費解,浪費申請人金錢及法庭時間,直至原告更換大狀情況才改善。官指對申請人而言,可說是個「不幸的開端」,惟撇開這一點,本案仍未能滿足申請門檻。
正清拆重建的石硤尾大坑西邨,有居民提出第二宗司法覆核,指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審查回遷資格、沒妥善安置、要求聲明放棄追訴權等做法,屬不公義、不合理及越權,而城規會早年把安置條款列為指引性質屬錯誤。
案件周二(25 日)進行覆核許可聆訊,與訟方採納書面陳詞。高院法官高浩文即日駁回申請,下令居民支付「平屋」與城規會的訟費,並押後下周四(12 月 4 日)或之前頒判詞。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民事控告拒絕遷出居民。第二宗合併案周四(30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三日審訊。本案原有 4 人已達和解,另兩人擬抗辯。至周四該兩名居民亦先後與「平屋」達成和解,獲終止訴訟。換言之,本案 6 人均已達成和解。
其中一名原擬抗辯的居民周德榮在庭外指,這一、兩年因打官司寢食難安﹐如今「鬆晒口氣」。他又指,是次審訊使「平屋」修改承諾書條款字眼,不限制居民向法庭申索,「其實我已經達到我小小嘅目的」,認為自己是「功成身退」。
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民事控告拒絕遷出居民,涉兩居民的第二宗合併案周二(28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
法官陳錦泉再次關注承諾書條款,指與退租協議有矛盾,因前者限制居民向法庭申索,「本席完全費解做緊乜嘢⋯簡直係廢話過廢話」。「平屋」一方庭上讀出擬修訂條款,並強調之前寫法「唔等於唔可以告平民屋宇」。
兩居民表示有意和解,惟不滿「平屋」從租金津貼扣除 3 萬元律師費,官指金額合理,又指官司會拖延重建,其他已遷出居民「喺出面捱緊個 risk」,要求兩居民周四答覆決定。
石硤尾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民事控告多名拒絕遷出的居民,部分人未達成和解,合併兩案處理。其中涉 6 人的第二案,4 人已與「平屋」達成和解,餘下兩人自行抗辯,周一(27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其中一名居民以司法覆核案理據抗辯,指「平屋」沒制定合適安置安排等。法官陳錦泉則指,高院已裁該案敗訴,裁決具約束力,「根本就係冇嘢再審」。官指,法庭沒管轄權審理同一論點,若聽取相關證供、陳詞,屬「搗亂香港司法」。
另外,官再度關注承諾書條款,形容「泥水佬開門口,過得自己過得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等﹐建議「平屋」一方再索取指示,考慮會否修改承諾書內容,「變得合理一啲」。案件周二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