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居民第二宗司法覆核被駁回 判詞指理據不涉公法 另批撰入稟狀大狀內容冗長

大坑西邨居民第二宗司法覆核被駁回 判詞指理據不涉公法 另批撰入稟狀大狀內容冗長

正清拆重建的石硤尾大坑西邨,有居民提出第二宗司法覆核,指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審查回遷資格、沒妥善安置、要求聲明放棄追訴權等做法,屬不公義、不合理及越權,而城規會早年把安置條款列為指引性質屬錯誤。

高等法院高浩文早前駁回許可申請,周五(28 日)頒下判詞,指居民的申請理據不涉公法,亦與尋求的濟助沒關聯。判詞又多次批評撰寫入稟狀的大狀,指其內容冗長、令人費解,浪費申請人金錢及法庭時間,直至原告更換大狀情況才改善。官指對申請人而言,可說是個「不幸的開端」,惟撇開這一點,本案仍未能滿足申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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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重建居民提第二宗司法覆核 官即日駁回 居民須付平屋城規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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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屋控大坑西邨未遷出居民第二案 6人均達和解 居民庭外稱滿意承諾書條款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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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屋控大坑西邨未遷出居民 擬修改承諾書條款 居民有意和解惟不滿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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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屋控大坑西邨未遷出居民第二案 居民引司法覆核案理據 官指高院已有裁決拒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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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屋控大坑西邨未遷出居民 首案5居民全部敗訴 居民哽咽「呢條路行得好崎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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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擴音器播訴求罪成罰款 大坑西邨居民提上訴被駁回

擺擴音器播訴求罪成罰款 大坑西邨居民提上訴被駁回

上月被要求遷出的大坑西邨居民黃桂強,被指去年 6 月在邨內梯間擺放擴音器、播放居民不滿重建的訴求,受審後被裁定「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傳票罪成,罰款 1,500 元。他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周二(21 日)裁定他敗訴、維持定罪。 黃爭議控方無法證明揚聲器由他擺放,判詞則指,原審裁判官定罪並非因為黃是「擁有人」,而是因他是揚聲器的控制和管有人,包括曾現身揚聲器所在梯間、對在場警員承認揚聲器屬他所有。法官經「重審」形式考慮後,認同原審裁斷正確。 被票控揚聲器噪音煩擾警員 黃桂強(判刑時 65 歲)被票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發出噪音煩擾他人」罪,指他於 2024 年 6 月 4 日下午 9 時 04 分至 20 分,在大坑西邨 1 樓梯間及 2 樓公眾地方,使用揚聲器時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潘國輝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據庭上資料,潘國輝是軍裝警員。 黃上訴時沒律師代表,親自應訊;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蔡天安代表。上訴聆訊於今年 7 月,在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席前審理。 黃桂強:未能證明由他擺放律政司:曾到場認領 判詞引述黃的上訴理由,稱揚聲器是他和街坊夾錢購買,只因街坊年紀老邁,才推舉他為代表負責對外溝通,並在揚聲器留下其聯絡方法,而控方無法證明揚聲器由他擺放,繼而造成噪音煩擾警員。 律政司一方則重申,警員曾根據揚聲器上的資料致電黃,黃接聽並承認該揚聲器屬其所有。其後警員著黃到場認領,及後黃向在場警察承認他是物主。 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定罪 判詞指,黃桂強提出「擁有」、「擺放」為兩個概念一說正確;並認為原審裁判官定罪不是因為黃是「擁有人」,而是因他是揚聲器的控制和管有人,包括黃曾現身揚聲器所在梯間、對在場警員承認揚聲器屬他所有、同意 2 樓只有他一人居住等。 判詞續指,經「重審」形式考慮後,與原審達成相同結論,確信案中有足夠的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因此駁回定訴上訴,維持原判。 HCMA475/2024(KCS2249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