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28 歲男電腦技術員,涉於今年 4 月,在黃大仙區內一間學校,與未滿 16 歲男童同性肛交,以及非禮和拍攝男童私處。該電腦技術員被控「與 16 歲以下男生作出同性肛交」等 6 罪,案件周五(19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文件,獲署理主任裁判官劉綺雲批准,案件押後至 8 月 2 日再訊。辯方沒保釋申請,被告須還押候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 28 歲男電腦技術員,涉於今年 4 月,在黃大仙區內一間學校,與未滿 16 歲男童同性肛交,以及非禮和拍攝男童私處。該電腦技術員被控「與 16 歲以下男生作出同性肛交」等 6 罪,案件周五(19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文件,獲署理主任裁判官劉綺雲批准,案件押後至 8 月 2 日再訊。辯方沒保釋申請,被告須還押候訊。
45 歲中學男教師被指於 2021 年至 2022 年期間非禮 2 名女舊生,包括合照時觸碰胸部、摸大腿、扶手電梯上擁抱等。被告否認 4 項非禮罪受審,周三(1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康指,事主在指稱非禮事件後,仍繼續與被告看燈飾、吃甜品,亦共飲一杯飲品,加上相片顯示事主神情開心,「與剛剛被侵犯完嘅說法係不一致」。另一項非禮罪指,事主與被告合照時遭摸胸,官指被告動作相當奇特、可疑,但不能排除為意外接觸。
辯方另申請部分訟費獲批,官指兩名事主與被告關係較親密,看不到為何事主畢業後,被告不能與她們有較親密身體接觸,認為不屬自招嫌疑。
27 歲男警涉在 2019 至 2020 年休班期間,在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內,三度非禮 15 歲女童。該警員否認 3 項非禮罪,案件周三(1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男警在案件表證成立後,選擇出庭作供,稱案發時與妻兒、岳父岳母及事主等人同住,家庭相處融洽,但事主不時被家人忽視;家人亦不時作弄事主,被告曾在事主睡著時,以咕𠱸掟她。
被告稱,曾在家庭會議上被問及事件,對被指控非禮感錯愕,之後與同袍談起,當時同袍稱,或是事主發惡夢當真。暫委裁判官陳曉明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3 日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案發時 44 歲的功課輔導班義務導師,被指於 2022 年 8 月,在香港社區組織協會的深水埗分會,非禮 11 歲男童,事後被控 3 項猥褻侵犯罪。被告不認罪受審,經審訊後被裁定 1 項非禮罪成,另兩項非禮罪脫。
暫委法官鄭明斌周五(5 日)判被告監禁 7 個月。法官指,雖然本案案情並非最嚴重一例,但不能忽略被告與事主年齡相差 30 歲,事主顯然對被告非常信任,視他為父親。
一名 17 歲男學生,涉於 2023 年 1 月至 11 月期間,在元朗一間中學內非禮另一女子。該男學生被控 3 項非禮罪及 1 項偷拍罪,周三(27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文件,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黃士翔批准。被告准以 500 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返回涉案中學 50 米範圍,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案件押後至 5 月 8 日答辯。
44 歲功課輔導班義務導師被指於 2022 年 8 月,在香港社會組織協會的深水埗分會,非禮 11 歲男童,被告不認罪受審,區院暫委法官鄭明斌周二(26 日)裁定他一項非禮罪成、另兩項非禮罪脫。被告須還押至 4 月 5 日判刑。
法官指,雖然證供所示被告極為熱心盡責,對事主關懷有加,但他作供時表現迴避,解釋牽強,例如稱他的手可能凌空處於事主大腿上方、手指在空氣中郁動,認為說法「有悖常情、極其怪異」,認為被告只為開脫罪責「編作解釋」。
官又指,由於警方未有澄清造成不公,決定剔除被告口頭回應及錄影會面;而因 CCTV 片段角度問題,無法肯定被告確實犯案,裁定其中兩罪不成立。
2023 年 9 月,34 歲男警被指休班時在葵涌葵馥苑紀律部隊宿舍一個單位內,非禮 7 歲女童。該男警否認一項非禮罪,周二(19 日)在粉嶺法院再訊,排期 5 月 22 日開審,料審期 2 天。
控方指,本案原於沙田法院處理,惟因涉錄像證供,故轉介至粉嶺法院。該錄像為事主錄影會面口供,涉約 1 小時。辯方指,會傳召 4 名控方證人盤問,包括女童、女童父親,及處理證物警員;又指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另會爭議閉路電視的實際時間。被告續准保釋,條件包括須搬離涉案宿舍、妻子人事擔保、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等。
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教黃子偉,被指在 2021 年 3 度非禮同一名公司員工。他否認 3 項非禮罪受審,周五(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裁定無罪。
裁判官彭亮廷指,事主未能記起案發日期及地點等細節,卻對非禮情節的描述異常詳盡,未能穩妥接納其證供。官又指,事主提到因被告中傷她,而在事發一年後才報警,不能排除她混淆細節,加上她離職時與上司關係仍然良好,官認為兩人曾經有協議,其後出現變卦,令事主決定報案,「中間發生咩事無人知」。
官另指,警員沒告知原因下截停及扣留被告,及後才作警誡,「或多或少有威嚇成分」,有越權之嫌,故剔除被告相關招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