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多名法官屆退休年齡,司法人手是否足夠備受關注。翻查憲報,72 歲的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今年獲延任兩年,是她屆退休年齡後第二度獲延任;68 歲的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第三度獲延任,任期至 2028 年;去年已退休的區院法官郭偉健,今年獲任暫委。
司法機構回覆指,為應對司法人手需要延長資深法官的任命,並聘任短期司法人手;截至今年 6 月 30 日,原訟庭和區院的職位空缺分別為 7 及 13 個,又指今年進行招聘,預期將會作出更多司法任命,減少空缺。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隨多名法官屆退休年齡,司法人手是否足夠備受關注。翻查憲報,72 歲的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今年獲延任兩年,是她屆退休年齡後第二度獲延任;68 歲的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第三度獲延任,任期至 2028 年;去年已退休的區院法官郭偉健,今年獲任暫委。
司法機構回覆指,為應對司法人手需要延長資深法官的任命,並聘任短期司法人手;截至今年 6 月 30 日,原訟庭和區院的職位空缺分別為 7 及 13 個,又指今年進行招聘,預期將會作出更多司法任命,減少空缺。
高院法官陳嘉信屢將與訟方陳詞「搬字過紙」,裁決受質疑。記者翻查他升任原訟庭 10 年來,因抄陳詞衍生 10 宗上訴案及一宗投訴個案(見內文圖)。在這 11 案,上訴庭與法官專責小組在 10 案皆確認判詞有大量抄襲,而其中 4 案需發還由另一官重審,2 案則需重新審視證據,與訟方因陳的做法需負擔上訴以至重審的訟費。
至於其餘案件,上訴庭與專責小組認為判詞部分內容反映陳有獨立思考,故駁回指陳抄陳詞欠分析而判錯案的上訴理據或投訴。但縱使專責小組、上訴庭,以至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先後指出大幅抄陳詞做法不可取,甚至「嚴肅訓誡」,紀錄顯示陳仍屢犯同一錯誤。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被揭多次在寫判詞時涉「司法抄襲」,將與訟方陳詞近乎「搬字過紙」放入判詞,佔內容逾九成。陳於 2023 年被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嚴肅訓誡,但他一份 2024 年頒布的判詞,上周再被上訴庭批評大幅抄襲被告方的結案陳詞。
該宗民事案由「南太電子」創辦人顧明均一方入稟要求前妹夫歸還股份。敗訴顧一方提上訴;上訴庭指陳嘉信的判詞有接近 95% 篇幅抄自被告方的陳詞,讓人不禁懷疑陳有否真正運用獨立思考,裁定顧一方上訴得直,並下令發還由另一法官重審。司法機構指,會再次對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並要求接受針對性的培訓。
香港性罪行改革本周展開一個月公眾諮詢。有團體歡迎修例方向,但關注當局未建議設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倖存者組織「We are X」提到,有事主遭性侵長達 6 年,報案後僅被要求講出 4 次性侵事件的細節,包括第一次及最後一次性侵,最終只能在多次性侵中選取部分檢控,變相「睇唔到施害者實際傷害係有幾大」。
他們與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另關注,諮詢文件未明確為「真誠錯信」抗辯設限,促請當局進一步訂明,當附合條例列出的至少 11 種「不同意」情境,被告便不能以「誤會」作辯解。
香港性罪行改革討論逾 20 年,政府上月終公布修例建議,並於周二(7 日)展開一個月公眾諮詢。保安局長鄧炳強同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回應提問。針對為「同意」設定義,鄧炳強解釋,被告有「積極責任」確認事主同意性接觸,舉例指僅問「同我返酒店」不足夠,要表明「同我返酒店發生性行為啦」,而對方點頭,才可視為同意。
鄧又指,若修例通過,日後遇到以「性交轉運」誘騙性交、或大學迎新營有人故意向女生潑灑液體等情況,均會受規管。對於有團體關注政府未建議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鄧指曾諮詢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均認為罪行毋須列出所有案發時地,或對被告不公,暫不考慮引入。
性罪行改革QA|現行條例有何問題?政府有何修例建議?
性罪行改革討論逾 20 年,政府終於在上月底(6 月 29 日)向立法會遞交「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討論文件,提出多項修例建議,包括擴闊強姦罪範圍、為「同意」設定義、新增多項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等,將展開一個月公眾諮詢。立法會將於 7 月 7 日(周二)開會討論。
現行性罪行有甚麼問題?政府今次建議新增甚麼罪行?擬修訂的控罪與現行條文又有何分別?《法庭線》以 Q&A 形式,簡介這份過百頁的諮詢文件,以及關注團體對修例建議的回應。
政府周一(8 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訂立國安附屬法例,由特首發證明書定性刑事案涉國安,須列為國安案處理。特首會同行會翌日通過,並刊憲生效。立法會網頁顯示,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將於周四(11日)舉行特別會議,處理國安附屬法例的審議程序。
律政司長林定國周三(10 日)表示,完善國安法律的原則,是盡量以有效率方式處理,「快,你可以話係快。但我要強調,每樣嘢都係跟足規矩做」,並強調並非針對個別案件,只是履行憲制責任。
政府周一(8 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訂立國安附屬法例,由特首發證明書定性刑事案是否涉國安,須列為國安案處理。政府周二(9 日)下午發稿,指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已通過建議,有關附屬法例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根據刊憲條文,特首一旦就某刑事案件發出證明書,該案即屬國安案件,並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的案件。證明書發出後,「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法院對上述證明書提出質疑」。
政府擬訂國安附屬法例,就「其他國安罪行」設定義機制,由特首定性刑事案涉國安,須列為國安案處理。特首李家超周二(9日)在行會前見記者,被問及會否擔心公眾有一人「話晒事」、權力集中在特首的觀感。
李家超表示,特首發證明書是非常嚴謹、嚴肅的行為,又指特首可閱讀敏感、國家層面的情報,而且危害國安的圖謀大多涉及「國家級嘅高手」,適宜由特首行使權力,重申修例旨在令法例更加清晰,沒有擴充罪行定義,亦無增加罰則和權力。
另外,政府周一(8日)深夜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若特首發出證明書,必然會告知法庭和被告,又指國安案審訊一般公開,公眾「便有機會」從中知道特首有否發證明書。
政府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訂立附屬法例,訂明若特首發出證明書認定某些刑事罪行涉及危害國安,該案即屬國安案件,以國安相關程序處理;同案所涉及的交替控罪,亦會被視為國安罪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附屬法例只是更清楚界定現有機制,沒新增任何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而特首發出證明書後,法院無權推翻。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指,有關修訂不會「加辣」,當特首發出證明書後,案件將由指定法官審理、可延長扣留期等。
翻查資料,「港大評議會案」被告張敬生在 2024 年申請人身保護令時,曾爭議所承認的交替控罪非國安罪行,要求獲獄中行為良好扣減提早獲釋。特首其後發證明書指案件涉國安,國安委亦介入指其交替控罪屬國安罪行,最終申請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