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煽動案上訴被駁回,上訴庭裁定普通法下煽暴意圖,並非定罪必要元素,並指本港煽動意圖罪屬「成文法」,且是根據本港特殊情況而定,故其他普通法地區發展及英國樞密院判詞不適用於本港。
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受訪時指,上訴庭判詞「值得商榷」,未能清楚解釋為何不採納樞密院的看法,以及香港的特殊性。他指,目前至少 5 國的法改會經研究,指出煽動罪在歷史上容易被濫用、用作打壓異己,「我們有什麼理由去相信香港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對於判詞指條文已列出不屬煽動意圖的情況, 訂出清晰界線,陳不認同,指言論自由不應僅限於嚴肅討論法律、政策問題,指日常生活亦有諷刺時弊、對社會狀況不滿的宣洩性言論,反問「是否這些言論都要受限制?」
他認為,若要針對不涉及暴力的煽動行為,可另訂針對性法例處理,例如發布虛假消息影響股票市場,而非以定義過寬的煽動條文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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