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日出康城第一期「首都」一個單位,部分主力牆涉被拆除,以打通房間空間。屋宇署向業主、工程項目設計總監及承建商,發出共 6 張傳票。業主於上周一(12 月 29 日)被裁定全部罪成,罰款合共 18 萬元。
翻查地產代理監管局的牌照目錄,業主辜晉豪持有營業員牌照。《法庭線》向地監局查詢是否知悉本案、會否處分涉案業主等。地監局回覆時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另指若持牌人曾干犯影響「適當人選」資格的事件,局方會將其個案交由牌照委員會審議。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將軍澳日出康城第一期「首都」一個單位,部分主力牆涉被拆除,以打通房間空間。屋宇署向業主、工程項目設計總監及承建商,發出共 6 張傳票。業主於上周一(12 月 29 日)被裁定全部罪成,罰款合共 18 萬元。
翻查地產代理監管局的牌照目錄,業主辜晉豪持有營業員牌照。《法庭線》向地監局查詢是否知悉本案、會否處分涉案業主等。地監局回覆時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另指若持牌人曾干犯影響「適當人選」資格的事件,局方會將其個案交由牌照委員會審議。
將軍澳日出康城第一期「首都」一個單位,部分主力牆涉被拆除,以打通房間空間。屋宇署向業主、工程項目設計總監及承建商,發出共 6 張傳票。業主否認 2 罪受審,周一(29 日)被裁定全部罪成,罰款合共 18 萬元。
官指,被告以業主身分簽署裝修表格,加上裝修費用達 109 萬元,必然看過單位的設計圖則,所作出的改動必然出於其指示。而一般間格牆拆除工程可獲《建築物條例》豁免,被告作為業主更應查證。官認為,被告拒絕查證,因他知悉該牆身為主力牆,如實申報工程會被拒,非出於疏忽或罔顧。
將軍澳日出康城第一期「首都」一個單位,部分主力牆涉被拆除,以打通房間空間。屋宇署向業主、工程項目設計總監及承建商,發出共 6 張傳票。業主否認 2 罪,案件周三(10 日)展開第三天審訊,由控辯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雙方同意本案的爭議為被告是否知悉所拆除的牆身為主力牆,另指出在日期上,是承建商先簽署室內裝修申請表,業主後來才簽署。裁判官押後至 12 月 29 日裁決。
第二日審訊|辯方稱控方無法證明裝修申請表製造過程
將軍澳日出康城第一期「首都」一個單位,部分主力牆涉被拆除,以打通房間空間。屋宇署向業主、工程項目設計總監及承建商,發出共 6 張傳票。業主否認 2 罪,案件周四(1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進入第二日審訊,控方舉證完畢,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不傳召任何證人,案件押後至 12 月 10 日結案陳詞。
官一度關注,辯方是否爭議有人冒簽裝修申請表,或有人製造虛假文件。辯方指申請表內容及簽名均非虛假,但控方無法證明文件在甚麼情況下被製造,「係填表先,定係簽名先」,又以錄影會面為例,稱警員會在旁監督證人親筆簽署,及確認供詞。控方則指,填寫涉案申請表不涉及自願性,申請者可自行填寫,無需由他人見證。
首日審訊|物業經理:沒提拆牆 屋宇署證人:有即時危險
將軍澳日出康城第一期「首都」一個單位,部分主力牆涉被拆除,以打通房間空間。屋宇署向業主、工程項目設計總監及承建商,發出共 6 張傳票,控罪包括「明知未經批准及同意進行建築工程」等。案件周二(2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案情指,涉案單位一幅 200 毫米厚的主力牆部分被拆除,出現一個 1 米乘 2 米的洞口,內部鋼筋被拆除。專家證人指出,相關工程會弱化整體樓宇結構,帶來局部倒塌風險。項目設計總監承認一項傳票控罪,被罰款 6 萬元;承建商則承認兩項傳票控罪,共被罰款 20 萬元。業主否認兩項傳票,需排期審訊。
設計總監及承建商的法律代表求情時提到,事後承建商花費 400 萬元修復洞口,並獲屋宇署確認安全。暫委裁判官洪玉暉接納求情理由,認為被告有積極補救,批准被告在一個月內付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