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首宗司法覆核|馬俊文指行為良好不獲提早釋放 入稟要求即時獲釋兼索償

23條|馬俊文行為良好不獲提早釋放 入稟指懲教決定不合法 要求即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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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刊憲第三天 馬俊文未能提早釋放 刑期最遲2025年11月屆滿

23條刊憲第三天 馬俊文未能提早釋放 刑期最遲2025年11月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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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申上訴 官關注條文限「量刑起點」或「最終刑期」

認違國安法不獲三分一減刑 呂世瑜申上訴 官關注條文限「量刑起點」或「最終刑期」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被告不服刑罰申請上訴許可,周四(13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法官關注「5 年以上刑期」,是限制「量刑起點」還是「最終刑期」,呂世瑜一方認為限制前者,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是後者,並申請押後,進一步準備陳詞。法官應律政司要求,押後案件至 10 月 24 日續審。

呂世瑜穿着白色袖衫、格子毛衣背心出庭,開庭時不時望向家屬席,向親友擺心心手勢,離庭時又與他們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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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案上訴|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刑期上訴得直 由 5 年 9 月減刑至 5 年

首宗國安案上訴|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刑期上訴得直 由 5 年 9 月減刑至 5 年
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被指於 2020 年間多次在示威活動中叫喊港獨口號、展示港獨標語,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區院法官陳廣池原審判刑時,指本案屬《國安法》第 21 條所指的「情節嚴重」類別,以 6 年為量刑起點,終判囚 5 年 9 個月。

馬早前申請刑期上訴,指本案不屬「情節嚴重」;即使屬於該類別,刑期仍是過重。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周三( 3 日)裁定馬上訴得直,指原審以 6 年作起點是明顯過重。

上訴庭指雖然本案屬「情節嚴重」類別,例如馬選擇敏感日子於大型商場犯案、利用互聯網擴大受眾、多次受訪時發佈煽動言論、刻意煽動學生等,但其刑責在該類別中仍屬較輕,適當的量刑起點應是 5 年 3 個月。上訴庭不干預原審的 3 個月酌情扣減,遂改判 5 年監禁。

律政司回覆指,會研究法庭的判詞,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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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案上訴 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判囚 5 年 9 月 就刑罰申上訴 官 9.5 裁決

首宗國安案上訴 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判囚 5 年 9 月 就刑罰申上訴 官 9.5 裁決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被指於 2020 年間多次在示威活動中叫喊港獨口號、展示港獨標語,早前在區院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罪成,法官指情節嚴重以 6 年為量刑起點,最終判囚 5 年 9 個月。馬不服刑罰,周二(7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上訴方指本案情節不算嚴重,指馬即使叫喊「武裝起義」等字眼口號,但沒有真正組織及籌備,認為法庭應以較低刑期為量刑起點。律政司一方則指,馬有組織地挑選日子多次犯案、曾呼籲利用學校作平台,而且毫無悔意,認為情節屬嚴重。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本案屬首宗上訴至高院的國安法案件,具一定重要性,須時考慮,押後至今年 9 月 5 日頒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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