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以槍械和炸彈殺警,政府首引《反恐條例》,並以其他控罪起訴。認罪 6 人與經審訊後定罪 1 人,周四(14 日)被判監 5 年 10 月至 23 年 10 月。(見另稿)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判刑後見記者,形容本案被告「喪心病狂」,又指本案是反修例之中刑期最重的一案,有相當阻嚇力,會與律政司研究判詞決定會否覆核刑期。
至於本案有 10 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的罪行,除 3 人認罪,其餘 7 人受審後均罪名不成立(其中一人交替控罪成立),李桂華指日後若有相同情況,警方可引《國安法》或 23 條檢控;政府發言人亦指,將「積極引用」經完善的國安罪行執法和檢控,「將罪犯繩之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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