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一名天水圍公屋住戶被指遇家訪時沒應門、沒每天清理信箱、水電用量低,以及在不同區域的便利店交租,遭房委會認為屬濫用公屋,被收回單位。住戶向委員會上訴不果,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案件周三(16 日)於高等法院進行合併聆訊。
申請人指,受查時段母親在深圳接受手術,她忙於照顧,而自己會在胞妹家中洗澡、洗衣服後才回家,亦沒有開冷氣的習慣,又質疑處方在她解釋自己早出晚歸後,沒安排凌晨家訪,便斷定她不在單位居住,決定不合理。
房委會一方指出,申請人在 169 天內有 163 天完全沒有用水,亦有多天零電量紀錄,綜合考慮 18 次突擊家訪沒應門、預約家訪沒及時回覆等「一籃子因素」,認為申請人濫用公屋。暫委法官林展程押後兩個月內頒書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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