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前男總監被指於 2014 至 2018 年期間某日,在住所偷拍女童如廁,被裁定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成,判囚 3 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高院 2022 年 3 月裁定上訴得直,指被告意圖昭然若揭,但涉案片段不涉及性的元素,不符合「色情描劃」定義,撤銷定罪及判刑,其後上訴方申請原審訟費。 法官邱智立周四(10 日)頒下判詞,駁回訟費申請,指上訴人偷拍「必然是出於猥褻的心態」,毫無疑問是自招嫌疑。他指上訴人做出如此惡劣的行為,仍然在幸運地被裁定上訴得直的情況下申請訟費,是完全缺乏理據。 原審判囚 3 月 後獲撤銷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馬祖堯(38 歲)被控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指他於 2014 年 8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期間某日,在油麻地漾日居單位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即一名女童小便及露出私處的影片,2020 年 8 月,裁判官黃國輝裁定他罪成,判囚 3 個月。 馬祖堯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上訴,法官邱智立於 2022 年 3 月頒判詞指,上訴人在住所的洗手間秘密安裝閉路電視,意圖昭然若揭,不過涉案片段不涉及性的元素,未符合「色情描劃」定義,終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法官當時形容,上訴人是「嚴謹司法制度的得益者」,提醒他以本案為誡。 官:行為惡劣、幸運地被裁定上訴得直 上訴方申請原審訟費,指上訴後被判無罪,明顯地並非因為技術理由,即使上訴人的行為應當受到譴責,但不構成自招嫌疑,沒有理由被剝奪訟費。律政司一方引案例指,上訴人的行為是令人激憤 (inflammatory)、卑鄙及值得譴責 (reprehensible and deserving of condemnation),因此是自招嫌疑,不應獲得訟費。 法官邱智立指,上訴人在住所的洗手間秘密安裝閉路電視鏡頭,「必然是出於猥褻的心態」。他同意律政司一方的說法,指上訴人的行為是令人激憤、卑鄙及值得譴責,「毫無疑問是自招嫌疑」,又指他做出如此惡劣的行為,仍然在幸運地被裁定上訴得直的情況下,申請訟費,是完全缺乏理據,及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的舉措。 HCMA2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