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歲男子被指 2022 年 2 月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前往「美心 MX」、「吉野家」等餐廳,又發帖稱「去多啲藍店」,被裁定 9 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成,判囚 7 個月 15 天。高院周三(31 日)頒下判決,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控罪。
上訴方爭議,上訴人案發時是否「自知」已受感染。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在判詞指,控方必須首先證明上訴人在相關時候,事實上為受感染人士,惟上訴人是於控罪日期後,才知悉其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
官續指,而上訴人其中一個檢測樣本為陽性,另一個則為陰性,故他於控罪期間有可能不是受感染人士,且他當時不可能自知屬受感染人士,故必須裁定他定罪上訴得直。官指,現獲保釋的上訴人已經服畢逾半刑期,不適合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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