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人案包括吳政亨在內的 12 名罪成被告,周一(23 日)被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及刑期。澳洲外交部長黃英賢發聲明指,深切關注作為澳洲公民的吳政亨上訴被駁回,向吳及其親友表達慰問。聲明又指,「強烈反對」中國及港府持續廣泛使用《國安法》。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7 人案包括吳政亨在內的 12 名罪成被告,周一(23 日)被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及刑期。澳洲外交部長黃英賢發聲明指,深切關注作為澳洲公民的吳政亨上訴被駁回,向吳及其親友表達慰問。聲明又指,「強烈反對」中國及港府持續廣泛使用《國安法》。
上訴庭周一(23 日)駁回 47 人案 12 名被告及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的上訴,維持原判。判詞闡述與原訟庭有別的進路,指《國安法》為維護香港憲制秩序,戴耀廷的謀劃是其「攬炒」計劃的重要部分,旨在逼中央政府終結「一國兩制」,顛覆憲制秩序,故屬非法手段。
就「五大訴求」,上訴庭認同原審指要求特首下台「一直都在」,若議員藉審預算案達此目的將違反維護憲制秩序的責任,而爭取普選雖符合《基本法》目標,但從「人大 8.31 決定」等可見,中央政府有專屬權力,而「爭取普選並不代表有權開展」涉案謀劃。整體而言原審裁被告為串謀一員無可詬病。
就《基本法》是否容許議員透過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問責,上訴庭指「顯然具有重大的憲制意義」,但指各方陳詞流於表面,故在本案不作定論。就刑罰上訴,上訴庭指囚 7 年量刑起點非明顯過高,若要區分個別被告的角色如同糾結於小差異,整體認同原審判刑。
上訴庭另指,律政司未能證原審對劉偉聰的裁決有悖常理,故維持無罪判決。劉散庭後稱「心情當然係愉快啦」。政府指研究是否再提上訴。
18 歲青年被指 2025 年 7 月,三度於尖沙咀中港城男洗手間內寫上「光時」等煽動字句。他早前承認 3 項「刑事毀壞」罪,否認一項煽動罪。案件周一(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預審。總裁判官蘇惠德把案件押至 4 月 16 日進行 4 天審訊,被告續准保釋。
刑毀罪的承認案情指,被告於廁格內寫上「光時」、「林鄭去死、李家超去死」等字句。物業管理職員發現廁格被塗鴉,翻查閉路電視見被告出入男廁,及後警方到男廁等候並拘捕被告。大廈最終花 1,500 元清潔牆壁。官指賠償及此 3 罪的判刑將押後待煽動案審結再處理。
前民陣副召集人兼時事評論員王岸然,被指在 YouTube 披露與警方國安處會面的內容,以及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影片,被控妨害調查、煽動兩罪,周一(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文件。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要求,把案件押後至 3 月 12 日於區域法院再訊。王岸然申請保釋遭官拒絕,繼續還押候訊。他另於庭上透露,還押期間曾絕食 7 天。
部分被告上訴時依賴書面陳詞,庭上未交代詳細理據。《法庭線》在判決後,以列點形式從判詞整理詳細的上訴理據及上訴庭的判決,讓讀者更易掌握個別被告的情況。 截至 17:56,全部 13 名被告的部分均已上載。 D5 吳政亨(現 47 歲) 定罪及刑罰上訴失敗囚 7 年 3 個月,料 2028 年出獄 定罪上訴理據: 刑罰上訴理據: 上訴庭判決: D8 鄭達鴻(37) 定罪及刑罰上訴失敗囚 6 年半,料 2030 年出獄 定罪上訴理據: 刑罰上訴理據: 上訴庭判決: D10 楊雪盈(39) 定罪及刑罰上訴失敗囚 6 年半,料 2030 年出獄 定罪上訴理據: 刑罰上訴理據: 上訴庭判決: D14 何啟明(37) 定罪及刑罰上訴失敗囚 6 年 7 個月,料 2030 年出獄 定罪上訴理據: 刑罰上訴理據: 上訴庭判決: D16 劉偉聰(58) 律政司上訴失敗;維持無罪 律政司案件呈述: 劉偉聰回應: 上訴庭判決: D17 黃碧雲(66) 定罪及刑罰上訴失敗囚 6 … Read more
民主派初選案上訴周一(23 日)判決,12 名罪成被告就定罪或刑罰提上訴全部失敗,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裁決上訴亦失敗,劉維持無罪。他散庭後指「心情當然係愉快啦」,又指「律政司係法治嘅把關者⋯⋯江湖再見」。岑子杰、岑敖暉等多名已出獄被告都有到庭。
梁國雄妻子陳寶瑩於庭外指,案發時香港民意是「五大訴求」,認為作為政治人物或政黨順應民意,「何罪之有?」被問及梁國雄會否再上訴,陳指要與律師商討,但期望不大。鄒家成太太則指,會以平常心面對,「唔想俾啲荒誕不合理嘅事影響心情」。
另外,庭外採訪安排較早前再收緊,記者不准於排隊區外停留,如欲採訪須邀請受訪者離隊,轉到對面街受訪。現場警員稱,有關安排是因應安保行動而作出。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就西九龍法院一帶的安保工作,警方會調配適當人手,以確保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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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上訴判詞速讀 上訴庭:劉偉聰無罪非有悖常理 涉案謀劃是非法手段
上訴庭周一(23 日)開庭約 30 分鐘宣讀判決。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顛覆罪條文中的「其他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包含涉案初選在內的謀劃屬於「非法手段」,旨在逼使特首辭職等,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駁回定罪上訴。
就刑罰上訴,潘指原審法官以 7 年為量刑起點,並沒明顯過高,整體認同原審法官的判刑。至於劉偉聰,潘指律政司未能令法庭信納原審裁決有悖常理,劉的案情有合理疑點,維持無罪判決。
民主派初選案,上訴庭去年 7 月一連四天處理罪成的 12 人就定罪及或刑罰提出上訴,以及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裁決提上訴。司法機構最新顯示,上訴庭將在下周一(23 日)上午 10 時頒判決,料需時 30 分鐘。
上訴所涉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何啟明、黃碧雲、黃子悅、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及劉偉聰。本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兩名法官彭偉昌及已提早退休的彭寶琴一同審理。
周日年初六(22 日)下午近 3 時,西九龍法院外約有 30 人排隊。《法庭線》記者現場觀察,有人讀馬經、聽收音機,亦有數人在地席撐傘午睡,現場不算炎熱但比較潮濕。有警員向記者指不能在橙帶範圍外採訪。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經歷 156 日審訊,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煽動 3 罪成,判囚 20 年,為《國安法》生效以來刑期最重被告,其餘 8 名認罪被告被判監 6 年 3 個月至 10 年不等。法官指,本案串謀精心策劃、早有預謀,屬「罪行重大」,而黎是幕後主腦,須提高量刑。
在香港,判囚 20 年或以上多見於販毒、殺人等重罪。在本案中,法庭基於甚麼因素裁定屬《國安法》下「罪行重大」分級?理據是否充分?勾結罪量刑起點分別定在 18 年及 15 年監禁,是否過高?高齡又是否有效的減刑因素?
《法庭線》訪問了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及法律評論員黃啟暘,為讀者解讀判詞重點,剖析高等法院對首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的量刑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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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3 間公司連同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罪成。3 間公司分別被罰款 300 萬 4,500 元。保安局局長周三(11 日)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命令公司註冊處剔除 3 間公司,並已按《國安法》 31 條展開程序,通知 3 間公司可於 2 月 25 日前作出申述。
當局指,若最終決定剔除,3 間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以組織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 萬元及監禁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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