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通常由原告和被告的全名組成,例如 47 人案,司法機構網頁會顯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達鴻及其他人」 ,有時候則由英文字母組成,例如「 X v Y」 。在法庭聆訊中,除了與訟各方,有時候證人的名稱也會以英文字母代替,例如性罪行案件中的事主或其親人。到底法庭是如何決定為誰頒下匿名令呢?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案件名稱,通常由原告和被告的全名組成,例如 47 人案,司法機構網頁會顯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達鴻及其他人」 ,有時候則由英文字母組成,例如「 X v Y」 。在法庭聆訊中,除了與訟各方,有時候證人的名稱也會以英文字母代替,例如性罪行案件中的事主或其親人。到底法庭是如何決定為誰頒下匿名令呢?
承接先前另一期「法律101」,《法庭線》今期繼續想同大家探討撫養權問題:假如父母能達成共識,法庭還會介入嗎?假如法庭介入,通常會頒下「共同」還是「單獨」的撫養權?法庭又會否命令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的律師費呢?
受離婚影響的除了夫妻兩人,還有他們的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在「贍養費」或「分家產」之前,我們或更常先聽到「爭撫養權」。到底「撫養權」在法律上是甚麼意思?在實際上對父母和子女又有甚麼影響?
相關文章:法律101|甚麼是「撫養權」?(下)
近年有公眾人士「被呈請破產」,例如前區議員張秀賢及《香港01》母公司創辦人于品海。其實破產是甚麼意思?常聽到「8 年後又一條好漢」,背後又有甚麼含意?若被頒令破產,對個人生活有甚麼影響?
根據《破產條例》,由債權人提出呈請至到法庭頒下破產令,中間牽涉甚麼法律程序?一旦被頒令破產,紀錄會否公開?當事人又能否上訴呢?
根據《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八條,在香港實行的法律,包括立法制定的法律(成文法)以及普通法。前者在近年不乏具體例子,例如《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甚至《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那麼普通法到底是甚麼?法庭如何應用不同案例?
農曆新年剛剛過去,不少打工仔連放幾天假,但有部份人節慶日都要繼續開工。到底法律上,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年初一,清明節及勞動節等假期工作呢?
大時大節,不少僱主都會舉辦公司聖誕或新年派對。萬一派對中有意外發生,例如有同事醉酒傷人或非禮,受害僱員可以報警,要求警方刑事檢控該同事。然而,假如是民事索償,受害僱員除了向該同事追討外,可否向主辦派對的僱主追討呢?
今期「法律 101」希望與讀者分享兩宗英國案例,一同思考當中的法律原則,是否適用於同樣遵行普通法的香港。
土地資源向來矜貴。如果一個土地因為各種原因,被丟空多年未被利用,也算是一種浪費。為了地盡其用,普通法就此發展了一套名為「逆權管有」(又稱「逆權侵佔」) 的原則。究竟需要符合甚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