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20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38 天審訊。辯方在盤問警員時披露,本案同謀者張堅順,為被告賴振邦姊夫;另一警員確認兩人關係,但不知張同在賴的「3C 維修工作室」工作。
據早前從犯證人證供,張曾參與台灣軍訓、爆竊大學實驗室,並在殺警計劃當日接載「槍手」到場及離開。
辯方另向警員指出,拘捕賴時企圖逼其飲滴露、在警署內威嚇作招認,否則「一定整到你坐十幾碌」;警員均否認。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20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38 天審訊。辯方在盤問警員時披露,本案同謀者張堅順,為被告賴振邦姊夫;另一警員確認兩人關係,但不知張同在賴的「3C 維修工作室」工作。
據早前從犯證人證供,張曾參與台灣軍訓、爆竊大學實驗室,並在殺警計劃當日接載「槍手」到場及離開。
辯方另向警員指出,拘捕賴時企圖逼其飲滴露、在警署內威嚇作招認,否則「一定整到你坐十幾碌」;警員均否認。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19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37 天審訊。控方傳召有份拘捕被告張銘裕和嚴文謙的警員作供。辯方指,嚴文謙被捕時曾被警員施襲,逼問「其他人去咗邊」,嚴稱不知後,再遭警員毆打;警員否認。
拘捕被告賴振邦的警員則供稱,將賴押返警署期間,賴曾高聲說出其個人資料,稱「我宜家身體冇受傷,唔知一陣會點」,著途人拍片及協助找律師。辯方指,警員曾嘗試逼賴飲滴露和消毒酒精,不斷罵他為「曱甴」;警一概否認。
2019 年 11 月,理工大學內大批示威者被警方包圍,19 人被指協助他人逃出理大,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當中 5 人承認暴動罪,餘下 14 人不認罪受審,早前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其中兩人早前已處理判刑。
法官王詩麗周二(18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其他 17 名被告的判刑,當中被指為駕駛者的 5 名被告,被判監 20 個月至 24 個月。至於另外 12 名涉及暴動的被告,則被判監 60 個月至 70 個月不等。
法官批評,理大示威者胡作非為、目無法紀,要為惡行負上刑責,又指有部分被告案發時是理大生,或曾就讀理大,他們有份摧毀自己的校園。至於被指為司機的被告,法官指若非警方行動,涉及暴動罪的被告可能已成功離開,形容被告行為打擊司法公義的執行。
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 人包括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被控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上訴庭周二(18 日)頒判詞指,即使原審不能肯定被告曾掟汽油彈,但已裁定被告「有備而來」,也不是無辜途人,他仍可考慮被告有否協助,或鼓勵參與暴動。判詞認為,原審事實裁斷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18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36 天審訊。就《反恐條例》下串謀籌錢作恐怖行為罪,已認罪、轉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當日由警員盧博文拘捕及錄取口供。辯方質疑盧向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僅會面 25 分鐘,但能撰寫 21 頁口供。盧表示,黃所述證供沒牽涉太多人,以點列方式記錄再撰寫口供,惟有關文件已銷毀。
投訴警察課警員確認,黃振強曾投訴被捕時遭警員毆打和威嚇,並同意暫緩投訴至其刑事案件結束。軍械法證專家則確認,涉案手槍均用同一口徑子彈及外貌相似。
中年無業漢陳真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於太古城中心外,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其後遭「私了」。6 男被控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其中一名 20 歲大學生原不認罪受審,及後一度改認罪,之後又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暫委法官高偉雄周一(17 日)在區院駁回被告申請,維持其認罪答辯,並拒絕其保釋申請,被告須還押至 7 月 20 日與同案被告一同進行求情。
辯方爭議被告認罪時受過度活躍症影響,令他不自願下認罪。但判詞指,被告誓章與庭上供詞不相符。至於辯方強調被告患過度活躍症,可能影響庭上證供。法官反駁指被告作供時,專注力等沒有問題,沒證供顯示受過度活躍症影響。
2020 年 7 月 1 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國安法》,19 歲青年被指在時代廣場外,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控阻差辦公。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指呈堂影片與警員供詞不符,斥律政司「告告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並質疑警方「非法拘捕」及發射海棉彈,進入廣場內驅散「值得商榷」,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周一(17 日)頒下書面裁決,判律政司得直。判詞指,原審採納錯誤的準標,判斷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而對警方行動的評論「缺乏足夠證據支持,亦對審訊相關議題的考慮並無幫助」,忽略了當時的社會安寧風險。
判詞又指,考慮到原審在審訊時作出的評論等情況,認為適合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一(17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35 天審訊。第三名從犯證人、已認罪的蘇緯軒在庭上確認,在「殺警計劃」被指派為槍手,負責在大廈高處射殺警員。
蘇供稱,在 2014 年認識一位叫「Stephen 」的男子,及後加入其武力組織。蘇指,「Stephen 」有份策劃殺警計劃,又指對方疑心重,擔心自己若中途退出會遭殺害。他又指,自己知悉計劃後,一直「唔想實際親身參與個計劃」,故在試槍或執行計劃當日,曾搬出彈藥不足、擔心警員設路障等藉口推搪,期望避席及推遲計劃。他被捕後,警方在其住所搜出 AR 15 步槍及過百發子彈。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五(14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34 天審訊。有份調查本案的警員馮保羅稱,轉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被捕時激烈掙扎,警員遂環抱、按頭部和腳部等方式制服他,但不知黃事後投訴被警員施襲。
辯方另指,被告賴振邦曾在警署內被要求脫剩內褲,著在牆角踎低,被喝罵為「曱甴」,指馮威嚇稱「只要話識佢哋,我就放你走。唔係我一定整到你坐十幾碌,唔好以為我哋冇辦法整到你坐監。」辯方指,因賴沒作招認,故警方向另一控方證人彭軍壕提議「篤多啲人出嚟」;馮一概否認。
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大事件,逾 200 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 15 人的案件,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子悅等 10 人早前認罪,餘下 5 人經審訊後亦被裁定罪成,15 人判囚 36 至 52 個月。
其中一名 19 歲大專生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周五(14 日)開庭審理上訴許可申請。法官潘敏琦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無可爭拗之處,拒批上訴許可,申請人須繼續服刑。法官會在 3 個月內頒判詞補充判決理由。
申請人爭議他辯稱案發時到場觀察,原審法官忽略其辯解。官認為原審已考慮申請人的供詞,「不過(佢)唔接納之嘛」。申請人庭上表示「明白」,並沒有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