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2.7.31 – 8.6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2.7.31-8.6
鄒幸彤司法覆核勝訴 高院下令撤銷傳媒報道限制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案,被告之一前副主席鄒幸彤,早前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提出撤銷交付高院程序的報道限制,被《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駁回。

鄒早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羅德泉的決定。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周二(2 日)裁定鄒勝訴。李官認同,根據條文字眼,當被告提出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限制,沒有任何酌情權拒絕申請。法官又指,即使假設有酌情權,羅德泉亦未能展示報道限制是「絕對必要」,有關決定仍有缺失。李官下令案件下次再提訊時,羅必須根據第 87A (2) 條撤銷報道限制。

另外,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案件原於上月開審,惟控辯希望在開審前釐清兩法律爭議,包括控方調查期間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周二(2 日)頒布決定,指《國安法》立法原意是防範危害國家行為,需有效率及反應迅速,若警方在調查期間需證明受查組織是「外國代理人」,將花費不少時間,故裁定控方發出通知書時,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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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甚麼是「87A」?交付程序為何不能報道?

法律 101 |甚麼是「87A」?交付程序為何不能報道?

近年看法庭新聞,不時會聽到傳媒受「9P」及「87A」條例所限,不能報道庭上內容。「法律 101」早前已講解過,「9P」條主要針對保釋申請的內容,以免相關報道影響被告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那麼「87A」條,是針對哪一個法庭程序呢?立法原意為何?高等法院本周裁定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就「87A」的司法覆核勝訴,又確認了甚麼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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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裁判官拒撤報道限制 鄒幸彤司法覆核勝訴 官:裁判官無權拒絕 下令撤限

挑戰裁判官拒撤報道限制 鄒幸彤司法覆核勝訴 官:無酌情權,即使有亦錯誤行使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案,被告之一前副主席鄒幸彤,早前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提出撤銷交付高院程序的報道限制,被《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駁回。
 
鄒早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羅德泉的決定。 《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周二(2 日)裁定鄒勝訴。李官認同鄒一方所指,根據條文字眼,當被告提出申請,裁判官便「須」解除限制,沒有任何酌情權拒絕申請。因此,裁‍判‍官聲言行使的酌情權並不存在,有關決定屬越權。他又形容,律政司聲稱控方證人或因沒有報道限制而不敢出庭作供,說法是「揣測」、「誇張」及「站不住腳」。
 
法官亦指,即使假設有酌情權,羅德泉亦未能展示報道限制在本案是「絕對必要」,有關決定仍然有缺失。
 
李官下令廢除羅德泉拒絕撤限的決定,並下令案件下次再提訊時,羅必須根據第 87A (2) 條撤銷報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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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司法覆核挑戰裁判官拒撤報道限制 律政司:撤限影響證人利益 官質疑

鄒幸彤司法覆核挑戰裁判官拒撤報道限制 律政司:撤限影響證人利益 官質疑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被告之一的鄒幸彤提出撤銷交付高院程序的報道限制,被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駁回,她入稟司法覆核挑戰其決定,周二(12 日)在高院開審。

鄒一方指,按法例裁判官無酌情權拒撤限,即使有權,拒撤限亦忽略了「司法公開」原則。律政司則指,法庭有權拒申請,而撤限將影響證人利益。

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質疑,若律政司邏輯成立,則交付程序以外的其他法庭程序,亦應限制報道,又指法庭可頒匿名令保護證人。法官押後 9 月 1 日或之前頒下判決。按早前排期,被指煽動顛覆案將於 9 月 14 日再處理交付程序。

散庭時,旁聽人士向鄒幸彤揮手,並高喊:「加油」、「聽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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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政權案 鄒幸彤明提訊前申司法覆核 挑戰法庭拒撤報道限制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政權案 鄒幸彤明提訊前申司法覆核 挑戰法庭拒撤報道限制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今(31 日)早上將再提訊,發放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消息的 Facebook 專頁周一公布,鄒於提訊前入稟,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裁判法院拒絕就案件交付程序撤銷傳媒報道限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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