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早前就 3 宗機場販毒案表證不成立上訴,要求釐清當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應如何決定表證是否成立,高院上訴庭在案中邀請了「法庭之友」協助。有讀者閱讀報道後略感疑惑 —— 「咩組織嚟」、「咩係法庭之友?」、「點解佢有權喺法庭講嘢」、「😂😂😂???」
其實「法庭之友」並非甚麼特別組織,在過往聆訊亦不時出現。
律政司早前就 3 宗機場販毒案表證不成立上訴,要求釐清當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應如何決定表證是否成立,高院上訴庭在案中邀請了「法庭之友」協助。有讀者閱讀報道後略感疑惑 —— 「咩組織嚟」、「咩係法庭之友?」、「點解佢有權喺法庭講嘢」、「😂😂😂???」
其實「法庭之友」並非甚麼特別組織,在過往聆訊亦不時出現。
相信大家都聽過「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相關判決往往對政治民生有莫大影響。例如 2020 年,有環保團體成功覆核局方不將西貢 6 塊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的決定;同年,社民連梁國雄成功挑戰懲教署要求男囚犯須剪短髮的規定。
不過,司法覆核的基本原則,你又知道嗎?甚麽機構的決定可受司法覆核挑戰?法庭是基於甚麽原則作出判決?如果覆核得直,又有甚麽含義?
2020 年 8 月,警方國安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搜查壹傳媒大樓,然後於 2021 年 6 月再度到場搜查;2021 年 12 月及 2022 年5 月,大律師吳靄儀分別因《立場新聞》被指發布煽動刊物案,以及「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勾結外國勢力案被捕,其寓所亦兩度被搜查。
警方在 4 次行動中檢取大量資料。黎智英、《蘋果》高層及吳靄儀,事後迅即以「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常稱 LPP)為由,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警方查閲部分資料内容。
LPP 這個術語,不時出現在法庭及警方行動的報道中。究竟 LPP 是甚麽?為甚麽法律容許這個特權?適用於哪些文件?又有沒有例外?
2021 年,警方國安處指稱,現已解散的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及後 5 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將於下周三 (7 月 13 日)開審。
開審前,被告之一、前副主席鄒幸彤,要求控方說明,支聯會究竟是哪個「外國」組織或政府的代理人,稱否則辯方無法抗辯;控方反指,鄒要求披露的資料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常稱 PII )保護,毋須披露。法庭最終指由於牽涉國安,裁定控方毋須披露所有資料。
閱讀報道時,不知你會否有疑問 —— 甚麼是 PII?甚麽資料受 PII 保護? 裁定 PII 是否適用時,法庭在考慮甚麼?
不少人遠足、打 war game ,都會用對講機。但其實本港有不少店鋪出售的對講機,須要領牌才能使用,甚至是不獲准在香港使用,你又知道嗎?
究竟在香港管有或使用對講機會否犯法?選購及使用對講機時,有甚麼要注意呢?
早前一宗涉及外傭的死因研訊,揭示死者受僱期間,疑經常工作至夜深及遭僱主虐待。陪審團最終裁定死者「死於自然」,死因裁判官何俊堯同時下令轉介警方,調查涉案中介及僱主有否違法。
可能有人會問,為何事件被裁定「死於自然」,仍然要轉介警方調查?究竟死因研訊與一般法庭審訊有何分別?平日聽到的「死於自然」、「非法被殺」、「死於不幸」等選項,又代表甚麼?
根據香港的刑事法律,如果被告認罪,一般可獲刑期扣減。你可能都聽說過「認罪減刑三分一」的説法,但是否必然是三分之一?扣減幅度如何計算?認罪扣減又是否適用於監禁以外的刑罰?
2022 年 4 月國安案件「呂世瑜案」的判刑,被告認罪本獲法庭由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但控方提出判刑受「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五年以上」,結果被告被判囚 5 年,即使認罪,亦無法獲得全數認罪扣減,引發公眾對認罪扣減原則的討論。
究竟在香港刑事法律下,「認罪扣減」的基本原則是怎樣的?
閲讀刑事審訊的法庭報道,不時出現一句「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不少人看得一頭霧水,似懂又非懂——怎樣才是「表面地」成立?即是被告罪名成立抑或不成立?表證成立又是否代表法官傾向將被告定罪?
看法庭新聞,凡涉及保釋申請,猶如進入「黑洞」,報道一般只寫保釋獲批准或被拒絕的結果,其他細節例如控辯雙方陳述的理據、法庭裁決的原因等,一律欠奉。或許大家都聽過,這是因為傳媒受「 9P 條」限制,但條例的由來、最高刑罰,你又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