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大「二號橋」有示威者響應「黎明行動」聚集,防暴警員發射逾千枚催淚彈驅散。當場被捕的其中兩人經審訊後,獲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周三(3 日)處理其中一人的上訴案。
上訴庭聽罷陳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將在 6 個月內頒判決理由。案件發還原審法官李慶年重新考慮裁決,將在 9 月 5 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期間被告須繼續遵守一系列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另一名無罪被告據悉已離港,律政司沒繼續提上訴。
律政司一方質疑,原審法官過分顧及無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到達暴動核心和逗留多久,亦沒有考慮其他壓倒性證據,裁決有違常理;答辯方則強調,原審已考慮所有證據,而被告身處現場,存在參與暴動以外的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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