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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護士認非禮病人被除名 不滿護士管理局沒指明期限提上訴 官裁上訴得直

男護士認非禮病人被除名 不滿護士管理局沒指明期限提上訴 官裁上訴得直

荃灣港安醫院 34 歲男護士被指 2019 年 5 月在病房內,乘女病人服藥昏睡期間,摸其胸部和舔其乳頭,他早前承認兩項非禮罪,被判囚 8 個月。及後護士管理局進行聆訊,委員會裁定男護士從註冊護士名冊除名,但沒有指明期限。男護士不爭議要被除名,但要求指定期限,遂提出上訴。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周三(1 日)頒下判詞指,涉案性侵行為令人震驚,但非最嚴重的性罪行,護士管理局裁定無限期除名顯然不恰當,下令局方撤銷相關命令,重新考慮除名期限。 男護士:不滿被除名沒指定期限局方指可隨時重新申請 男護士尹柏光(案發時 34 歲)被控於 2019 年 5 月 13 日,在荃灣港安醫院一病房內兩次非禮 X。他於 2019 年 12 月承認兩項非禮罪,被判囚 8 個月,於 2020 年 5 月底出獄。護士管理局接獲匿名投訴,於 2021 年 11 月展開首次聆訊,尹求情指他已因本案受罰,又指當時因妻子婚外情,情緒失控犯案,沒有得到快感。護士管理局應尹的要求押後聆訊,以取得相關報告了解其精神情況。局方最終根據《護士註冊條例》下令他須除名,但沒有指明期限。尹要求局方指明期限,否則有如被「永久除名(life sentence)」。 判詞引述護士管理局一方指,局方不同意尹「永久除名」的說法,認為尹可隨時重新申請,而且不指明期限對尹而言反而更便利。 判詞:無限期除名比有限期嚴重得多 上訴庭判詞反駁,無限期除名相較於有限期嚴重得多,屬最嚴苛的懲罰。至於本案是否適宜以此作懲罰,判詞引述案例指,過去 18 年僅有一名註冊護士因偷藥誤殺女友罪成,而被裁定終身除名。本案中尹的性侵行為固然令人震驚、怪異及具侵略性,但非最嚴重的性罪行。判詞又提到,尹因妻子的婚外情而承受精神壓力,衝動犯案,他聲稱沒從中得到快感。 代表男護士的一方另呈上其他專家報告,指他的生活已逐漸安定下來,並接受適當治療,重犯機會不高。男護士一方認為相關報告可消除局方的疑慮,他亦坦承過錯,希望局方信納他重犯機會低。 判詞:局方須撤銷無限期除名 重新考慮時限 法官指綜合而言,無限期除名對於本案顯然過重及不當,遠超合理水平,下令局方撤銷相關決定,改判上訴人有指明期限的除名。至於應由法庭抑或護士管理局決定除名時限,法官認為,管理局成員曾親自審視證供,加上局方有責任確保業界維持專業水平,以維持公眾信心,因此應交由局方專家作專業判斷。法官最終裁定男護士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非禮案情指,事主 X 案發當晚服藥後入睡,醒來時感到上衣及胸圍被拉起,有人摸其胸部。她無力反抗,隨後再感到有人抓其乳房及舔其乳頭。她醒來後投訴,警方拘捕尹柏光。閉路電視顯示,尹曾先後 6 次出入病房,與事主獨處,DNA 化驗亦顯示事主乳房留有尹唾液。 CACC248/2022

兄長認4年間多次非禮胞妹 兩度要求跪下口交 還押候判

兄長認4年間多次非禮胞妹 兩度要求跪下口交 還押候判
現年 22 歲電子工程學徒涉在 2013 至 2016 年間,以金錢和零食換取年輕 3 歲的胞妹同意讓他觸碰其胸部和私處,又要求胞妹跪下為他口交,並指胞妹曾自願為他手淫。被告周三(1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三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本案眾叛親離,有家歸不得,現已有悔意,又引述事主求情信指已原諒被告。裁判官下令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還押至 3 月 22 日判刑。同案另一被告,事主的表哥亦涉嫌 4 度非禮事主,被控四項「猥褻侵犯」罪,續准保釋至 3 月 29 日再訊,以待考慮答辯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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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兄涉5年間多次非禮女童 父親認摸時年9歲女兒下體 胞兄涉摸胸不認罪受審

父兄涉5年間多次非禮女童 父親認摸時年9歲女兒下體 胞兄涉摸胸不認罪受審
現年 16 歲女童被指在 2015 至 2020 年期間,被父親指插下體、脫去內褲稱「生咗好多毛,叻女」,又遭胞兄摸胸等,兩人在警誡下分別稱「淨係摸咗個女三次」及「用膊頭撞我個妹個胸」。兩父子被控 9 項非禮罪,父親認罪還押至 3 月 3 日再訊;事主胞兄不認罪,案件周二(28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播放事主的錄影會面,提及兄長「借啲意用手踭揩我個胸」,又稱曾向祖母反映事件,惟對方指哥哥只是不小心,女童認為「點解可以連自己個妹都搞?」案件周三(3 月 1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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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被控殘廁非禮、咬傷同袍7罪 轉介區院3.7再訊

警司被控殘廁非禮、咬傷同袍7罪 轉介區院3.7再訊
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被指於 2022 年 6 月,2 日內 3 度於粉嶺一個殘廁非禮同一名女子,再於同年 7 月中疑酒駕及醉酒鬧事,咬傷數名同袍。

他被控非禮、危駕及襲擊共 7 罪,案件周三(15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修訂控罪,並轉介至區域法院,押後至 3 月 7 日再訊,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黃士翔批准。陸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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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歲單程證男涉中港多次強姦及非禮約13歲繼女 否認8罪受審

47歲單程證男涉中港多次強姦及非禮約13歲繼女 否認8罪受審
47 歲持單程證內地男被指於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間,分別於雲南寓所及繼女的葵涌寓所,兩度強姦當時 13 至 14 歲的繼女,以及強迫她為自己口交等,他被控強姦及非禮等共 8 罪。案件周一(6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控方開審陳詞指,事主與家人到雲南探望被告時,被告曾在駕駛電單車期間,伸手觸摸事主私處,又在雲南寓所及事主在葵涌的寓所兩度強姦繼女,強迫事主為他口交及手淫等。而事主在錄影會面形容,當被告觸摸其私處時,她曾叫「唔好再整我」,但不獲理會。案件周二(7 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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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四度性騷擾兼職導師 補習社男東主罪名不成立 官指行為可能出於安慰

涉四度性騷擾兼職導師 補習社男東主罪名不成立 官指行為可能出於安慰
45 歲補習社男東主被指於 2021 年 6 月至 7 月,在補習社內非禮一名女員工,被控 4 項非禮罪及 3 項普通襲擊交替控罪。他否認所有控罪,周一(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被告聞裁決後向法庭兩度鞠躬,並當場獲釋。

暫委裁判官陳安婷裁決時指,控罪僅倚靠事主的證供,無他人直接目擊。事主供稱被告聞其頭髮稱「點解你頭髮咁香嘅」,而被告辯稱經過時「不小心聞到」,裁判官認為,評論他人體味不一定具性騷擾意圖。

至於事主曾因 DSE 成績不理想在被告面前哭一事,裁判官認為,被告辯稱拍其膊頭作安慰並非不可能,另提及雖然大腿是女性的敏感部位,但被告拍事主大腿也可能是安慰的行動,故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斷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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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教練認性侵13歲少女、非法性交 稱「付出真情」拍拖多年曾想成婚 判囚39月

游泳教練認性侵13歲少女、非法性交 稱「付出真情」拍拖多年曾想成婚 判囚39月
2011 年 6 月至 7 月,1 名當時 47 歲的業餘游泳教練兼結他導師,涉兩次非禮當時 13 歲的女學生 X,並與她非法性交等。被告早前承認所有控罪。本案原定於去年 12 月判刑,惟當時辯方呈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因記錯事主年齡、故否認非法性交。暫委法官葉啓亮質疑,報告在被告錯誤陳述下撰寫,要求辯方再索取一份心理報告。被告還押至周五(20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付出真情,曾希望與事主結婚,多年來熱衷公益,交友圈廣,沒有戀童癖,希望輕判。事主亦呈上求情信,稱與被告當時為情侶。

法官裁決時指,案情非常嚴重,即使當時被告和事主是戀人關係,案發時兩人相差 34 年,他亦是事主胞姐的男朋友,以及擔任事主的教練。法官稱,被告利用其年紀和身份犯案,並斥被告一度在沒有安全措施下與事主性交,罔顧她的安全,最終裁定被告判囚 3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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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漢被控姦親女 陪審團裁定強姦、非禮3罪全部不成立

六旬漢被控姦親女 陪審團裁定強姦、非禮3罪全部不成立
一名六旬男子被指於 2020 年上旬,三度在香港住所強姦或非禮 19 歲親女。案件交付至高等法院審訊, 7 男 2 女陪審團周四(19 日)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約 4 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 2 項強姦罪不成立, 1 項猥褻侵犯罪以 8 比 1 裁定不成立。辯方提出訟費申請,控辯稍後交書面陳詞處理。

旁聽席有人聞悉裁決拍手,遭保安阻止稱「唔好拍手掌」。被告即場獲釋,離開被告欄後與親友握手、擁抱,有男親友對他指「恭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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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非禮6歲同母異父胞妹 19歲男認罪判囚2年3月

被指非禮6歲同母異父胞妹 19歲男認罪判囚2年3月
案發時 19 歲男子被指在 2020 年 7 至 8 月,三度非禮當時 6 歲的同母異父胞妹,包括以手、陽具磨擦她下體,其後付她 10 至 20 元要求保密,又稱會娶她為妻。男子 2022 年 12 月承認 3 項非禮罪,周三(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 2 年 3 個月。

法官張潔宜指,報告提及被告曾遭高年級同學非禮,致其心理有所扭曲,性欲起時認為比他年幼的胞妹是容易下手對象。而被告在 2016 年,曾非禮另一同母異父胞妹。本案判刑雖不會考慮該次事件,惟本案事主創傷報告顯示,她事發後會發惡夢、不想再見到被告,既怕胞兄利用她,又怕失信於胞兄。考慮二人年紀差距 12 年、被告行為涉違誠信等,遂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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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案服刑期間非禮女囚友罪成、加監3個月 「佔旺女村長」畢慧芬上訴被駁回

暴動案服刑期間非禮女囚友罪成、加監3個月 「佔旺女村長」畢慧芬上訴被駁回
正就 2019 年 8 月機場暴動案服刑的「佔旺女村長」畢慧芬,被指 2021 年 2 月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親吻 17 歲女囚友,又用手觸碰對方下體,早前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判監 3 個月,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畢慧芬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法官邱智立周一(16 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畢慧芬質疑事主誣告她,而且刑罰過重。但法官指原審裁判官經分析後,才信納事主誠實可靠,並接納其證供,又指本案有足夠證據,證明畢觸犯兩項非禮罪,而裁判官的分析和結論完全沒有錯,刑期亦非明顯地過重,沒有犯原則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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