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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駿興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官裁表證成立5月續審 施擬作供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四(2 日)踏入第 11 日審訊。法官陳廣池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並押後至 5 月 11 日續審。施擬出庭作供。
辯方昨披露,事主去年接受盤問後以 WhatsApp 聯絡調查警員,稱找到新證據及希望修訂證供。另一調查警員周四供稱,男友表示沒與事主討論案情,亦沒違法庭命令,而他與事主均拒交出手機訊息紀錄;同意因沒紀錄,無法肯定兩人沒透過手機訊息討論案情。
Day10|事主盤問後向警員稱找到新證據 辯方質疑違法庭命令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事主盤問後向警員稱找到新證據 辯方質疑違法庭命令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三(1 日)踏入第 10 日審訊,法官陳廣池批准辯方的部分申請,重啟對事主的盤問。
辯方庭上披露,事主去年接受盤問後聯絡調查警員,稱「我搵到啲嘢,可以推翻晒辯方嘅案情」,而事主的男友亦曾聯絡警員,提及事主有新證據及能否修訂證供。辯方質疑,事主違反相關法庭命令。
事主確認曾翻看資料,但稱「冇聽過」不能這樣做,她亦否認曾與人討論案情,並在法官提醒權利後,拒絕回答部分提問。警員則供稱,不確定事主曾與男友討論案件。審訊周四續。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官拒控方呈「反駁證據」 稱辯方沒提及事主捏造證據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一(10 日)踏入第 10 日審訊,法官陳廣池駁回控方呈上新證據的申請。
官裁決時認為,辯方盤問事主的路線和策略,都有避免法律爭議,期間從沒提及事主捏造,或「新近捏造」證據,只指出兩人在 2011 年 3 月 14 日沒發生性行為,沒指控事主為「騙子」,盤問僅挑戰其可信程度。案件押後至明年 2 月 2 日續審。
第九天審訊|控方指辯方涉質疑事主捏造 申反駁證據呈堂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控方指辯方涉質疑事主捏造 申反駁證據呈堂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五(7 日)踏入第九日審訊,處理控方呈上新證據的申請,法官陳廣池押後下周一頒決定。
控方提出,辯方盤問事主時雖沒明確說她捏造,但從盤問方式可推論辯方質疑她事隔 10 多年後見施參選後才報案等,其實是指控她「新近捏造」,故申請引入事主事發當天與他人對話作「反駁證據」。辯方反對,指挑戰事主證供可信性不等於說她捏造。
第八天審訊|事主稱在施家性交30分鐘 辯方引相片質疑兩人正乘港鐵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事主稱在施家性交30分鐘 辯方引相片質疑兩人正乘港鐵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三(5 日)進入第八日審訊。事主供稱,2011 年 3 月到達施的住所,傾談 30 分鐘後開始親吻,施脫去其校服,其後兩人性交約 30 分鐘。辯方質疑為何不擔心施的父母在期間回家?事主稱施「實牙實齒話屋企人未返」,故她相信施的說法。
辯方另引相片質疑,在那一次指稱性交事件發生時,事主其實正與施乘港鐵往尖沙咀。事主否認,又指無法確定該相片的日期,但肯定非性交當日拍攝。
第七天審訊|辯方指事主若遇非禮理應強烈反抗 質疑沒發生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辯方指事主若遇非禮理應強烈反抗 質疑沒發生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區院法官陳廣池駁回辯方「換官」申請,周二(4 日)進入第七日審訊。辯方續盤問,質疑事主若遇到非禮,理應強烈反抗,質疑公園非禮一事並沒發生,事主不同意。
辯方另指,是事主主動向施索取聯絡方式、要求成為情侶。事主亦否認。事主在盤問下又供稱,與施拍拖後,施稱「我(事主)嗰陣時咁樣俾佢摸過,我都係屬於佢㗎啦」,她稱被施說服,「真心相信」自己屬於施。
第六天審訊|陳廣池駁回辯方換官申請 批以偏概全
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陳廣池駁回辯方換官申請 批以偏概全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控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五(3 日)在區院進入第六日審訊,法官陳廣池駁回辯方的「換官」申請,案件押後至 11 月 4 日續審,續由陳審理。
陳廣池引述,辯方指他在 4 天審訊期間曾介入主問及盤問 48 次,如同「進入格鬥場」,又指他就事主的供詞作預先裁定。陳反駁,辯方的論點是「以偏概全」,無法確立他在整體審訊中出現實質和潛在偏見。
陳又指,辯方的申請造成不必要延誤,令事主作供腰斬,又批評辯方就預先裁定的陳詞「有亂扣帽子之嫌」。陳指,身為擁有 18 年資歷的法官,會秉承司法誓言,「無懼、無私、無偏、無欺」,秉公審案。